据媒体报道,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户籍管理部门已经允许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落户。这意味着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已经启动新生儿办理户口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脱钩”的改革试点。一方面,这是进步;另一方面,这一进步又远远不够,因为只是限于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两地,而且即使这两地也仍然继续对原有的超生新生儿执行在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之前不予上户口政策。
黑户人口阶层是上世纪80年代初以后中国形成的特殊社会现象,中国的户口制度本身并不意味着制造出一个黑户人口阶层,因为《户口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既然是“都应当”,那就理应是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户口,即使由于操作遗漏也只能形成极个别的黑户,而不会形成一个黑户人口阶层。就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来说,估计黑户人口达1300万人左右,这一数字超过了希腊总人口,难道还不构成一个社会阶层?之所以会形成这一特殊社会阶层,与户口登记和司法普遍性渎职有密切关系。
将户口登记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挂钩被有些专家称为土政策,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如果仅仅是土政策,就只能是个别地区的个别现象,但是,将户口登记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挂钩却是中国的普遍现象,作为普遍的政策现象而称为土政策说不通。然而,这确实不是国家政策,找不出明确的国家政策文本条文证明。唯一可以给予解释的,只能是户口登记和司法的普遍性渎职。户口登记本身并非政策,而是法律,将户口登记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挂钩超越了法律,户口登记部门如此做属于违法,不给予公民登记户口属于明确的渎职行为。对于该渎职行为,公民无法启动正式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公民权利,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不会判决公民胜诉,因此,户口登记部门普遍的渎职行为受普遍的司法渎职行为保护。正因为有着这样普遍的渎职存在,黑户才形成了具有庞大人口数量的特殊社会阶层。
将户口登记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挂钩对于计划生育政策本身即是荒诞的。计划生育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人口数量控制,二是人口质量提高,其基础理论之一是优生学,优生学不仅包括孩子出生以前阶段的各种因素,而且涵盖了出生以后的抚养、教育等。超生孩子既然已经出生,国家和社会就应该帮助其解决教育等问题。将户口登记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挂钩,超生孩子难以得到正常教育,这部分人口的质量就无法提高,也就不符合优生原理。
总之,将户口登记与征收社会抚养费挂钩既不能从宏观上解决人口数量问题,又不能解决优生问题,其本质恰恰违背了计划生育目的。而为了对其维护,又只能通过执法与司法的普遍渎职进行,制造出一个黑户社会阶层,更是深远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成为灾难。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原标题:顾则徐专栏:黑户人口阶层的存在是个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