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尽早建立计生家庭保障基金

2014年04月30日07:26  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

  刘志军

  日前,全国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寻求国家行政补偿的消息,成为媒体及社会的关注焦点。虽然卫计委答复称,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但国家应针对这类家庭有所作为,却是共识。

  从字面上来理解,失独家庭就是失去了独生子女的家庭,其要害是失去了所有的子女。通过分析失独的责任,可以发现,首先从个人视角看,所有人作为生物性的存在,都面临着生命风险,故作为个体的独生子女的死亡责任,只能个别分析,与其他人无异。其次,从家庭视角来看,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丧失所有子女的风险大大超过了非独生子女家庭。因此,失独的风险,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生物个体的人的死亡风险,其概率与计生政策无关;二是作为社会存在的独生子女家庭失去所有子女的风险,其概率与子女数目成反比,而子女数目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计生政策的规定。

  诚如上文所言,对于单个的计生家庭,失独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而造成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损害,不符合实施国家补偿的法律规定。但国家实施的计生政策,确实加大了计生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失去所有子女的风险。基于这种风险放大效应,国家相应地就负有消减这种群体性风险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承担上述责任,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将失独家庭纳入国家的总体社会保障计划。其优势在于一体化与统一化,可以避免政出多门、项目式施政、机构功能重叠交叉等问题;其前提是国家已经建构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设国家计生家庭风险保障基金。既然国家承担的是放大失独风险的责任,就需要相应地从风险保障方面来做文章;其前提是有稳定的投入来源、有合理的风险赔付设计、有专业化的运作能力。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处在探索与完善的过程之中,加上计生政策的历史阶段性与衍生问题的紧迫性,建设专门的计生家庭保障基金应该是当前的较好策略。所需的资金可主要来源于计生部门收缴的社会抚养费,具体运作上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与运营,政府做好相应的监督、评估和协调工作。

  事实上,失独家庭问题只是30多年来的计生实践所衍生的社会问题之一。计划生育的功过是非,可留与后人评说。但因其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与社会风险,却不能不尽早做出制度化的化解和应对。因为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实实在在地影响一大批人的生活。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式的缝缝补补,只会让国家疲于应付、公众牢骚满腹、社会怨气积聚。当前的紧迫任务,应是系统调研因计生政策而产生或放大的各种社会风险,充分利用政策性收入与市场化手段,以计生家庭风险保障基金的总体式设计,有预见、成体系、高效率地做好计生政策的预期后果及非预期后果的制度化应对工作。▲(作者是浙江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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