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剑锋:几句粗话,何需动用法律?

2014年05月14日17:26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13日,山东济宁兖州区公安局发布的一条案情通报微博,引发网友热议。该局通报称,兖州一名21岁网友不满车被贴条,发帖骂了交警,之后被行政拘留5天,@兖州公安 称该网友“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事网友则告诉记者,他实际被拘3天,已被释放,之后他被公司开除了。 (5月14日《南方都市报》)

  “交警真孬种”,泄私愤的帖子确有诸多不妥,让警方“冒火”也很正常,“小题大做”将发帖者行拘3日,颇有“杀鸡给猴看”的意味。人们要问的是:处罚权不受约束,公民的谩骂是否都将面临“被抓起来”的恐惧?

  刑拘发帖者,警方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尽管证据确凿,但有几个问题,还是值得好好追问。

  其一,根据该条款的司法解释,他人是指自然人,而网帖中“兖州交警”并没有指名道姓哪个交警,仅是借帖子反映被贴条问题外加泄愤出气,不存在损害他人名誉之类的目的。依据这一条款作出处罚,虽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缺乏足够的正当性。

  其二,既然警方称帖子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那应当属于“情节较重”,为何只是轻判5天行政拘留,而且实际也仅执行3天。行政处罚权如同“橡皮筋”,无不显现出权力被滥用的魅影。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经网络曝光后,数以万条“兖州交警真孬种”被网友疯狂转发,依上述执法尺度,这些网友是否都得尝尝被行拘关押的滋味?再者,兖州警方遭网民批评后,竟然立即删除那条微博且未做任何解释说明,这样躲躲闪闪,显然缺乏正义执法的“底气”,也是备受公众质疑的最大缘由。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网络“话语权”,但也应遵循基本“底线”,既不能逾越道德范畴,更不能超越法律界线。尽管警方严处网络谩骂者的用意没错,而且将此作为“教育警示”的典型案例也很有必要,但最基本的是应把准尺度、依法办案。否则,恐怕只会“自取其辱”,兖州公安给我们上了一课,足以为戒。

  法治社会,几句粗话、几声牢骚,批评教育、警告训诫应该,动辄行拘属于“以暴制暴”式的滥用法律,破坏的是法治尊严,践踏的是政府公信力,既值得认真考量,也应该严肃问责。公权力如何容忍公民的谩骂,必须尽快画出鲜明的法治“底线”。

(原标题:几句粗话 何需动用法律? )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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