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恶意欠薪"到"恶意付薪"的制度缺失

2014年06月02日05:30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辛辛苦苦、加班加点干了一个月的活,却遭遇老板欠薪,经过讨薪好不容易拿到血汗钱,却是5万多枚、重达300多公斤的1元及5角的硬币。这是在广西南宁从事装修工作的彭先生和他的老乡最近遇上的窝火事(《长沙晚报》6月1日)。

  尽管付款方说不存在“恶意付薪”,但据说这5万枚一元和五角硬币是从一家银行取出的,而据专业人士讲,要在一家银行取出这么多硬币,需要预约,而且至少需要三天才能取出。如此,明显恶意准备现金的做法,让付款方不存在“恶意付薪”的说法苍白无力、不攻自破。

  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恶意付薪”事件,近年来仅媒体曝光的,就不少见。一个个鲜活瞠目的例子,凸显的是用硬币、散钱等小额货币恶意、羞辱式对待讨薪人的“恶意付薪”事件当事人的可恶,而昭示的,则是此类“恶意付薪”事件近年来似乎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越来越肆无忌惮。

  “恶意付薪”不但给讨薪者带来不便和尊严的伤害,也折损了相关协助讨薪单位的威严,还为随后收款的银行等带来麻烦。而严重点讲,“恶意付薪”还是对诚信社会建设的伤害、掣肘和不好示范,以及公平、公正社会本质的破坏。问题是,“恶意付薪”事件,近年来为何成多发态势?对此,不管是有关管理部门,还是社会、论者等,都把这归结为付薪者的不诚信,应受良心的谴责。这种说法固然没错。但常识告诉我们,一个不诚信行为的频发,背后是规范此类行为法律法规规范的缺失。

  按照我国现有的货币管理规定,或者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国劳动者工资的支付,虽然明确了以人民币作为主要方式,但到底具体用哪些面额货币支付,或用哪些面额支付能达到最简便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或原则规定,也没有对一些恶意支付方式进行明确,并对此进行禁止性规定,更别说针对恶意支付方式时需制定惩戒条款。

  试想,如果这些规范明确,惩处及时得当,还会有人随随便便就敢使出如此可恶的付薪方式吗?就此而言,近年来“恶意付薪”事件频发,折射的就是我国类似货币支付规范管理办法的缺失和滞后。

  近年来,每一次诸如“恶意付薪”不诚信的爆出,总能引起舆论的关注和热议,一方面,说明了此类事件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也毫无疑问反映了人们对类似不诚信行为的多么厌恶和对诚信行为的十分渴望;但更关键的是,这实际上也是人们从一个方面、一个侧面以一种方式呼唤国家尽快出台类似货币支付规范管理办法的意愿反映。

  面对频发的“恶意付薪”事件,社会和个人可以把它当作一件不诚信事件来看待和挞伐,但作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显然并不能止于此,而是需要进一步的反思和深问,并采取得力措施,促进类似劳动者工资支付规范的早日出台,让劳动者出力流汗的同时,甚至在付出巨大讨要代价之后,能够体面地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避免由于“恶意付薪”而再次被伤害。这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必须,也是公平社会的意涵。 □余明辉

(原标题:[来信/来论]从“恶意欠薪”到“恶意付薪”折射的制度缺失)

(编辑:SN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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