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命案:正当防卫的“门槛”需降低

2014年06月02日07:22  新京报 收藏本文

  ■ 观察家

  应公布更多公民见义勇为,即便造成违法者受伤,仍属正当防卫、不用承担责任的案例。

  招远血案中,六名暴徒在众目睽睽之下,行凶杀害女市民,引发了社会公愤,也引起了“为何无人挺身而出”的讨论。

  一位律师提供了一个犀利的问题截面:“我一个搞法律的,至今都没搞清楚什么才是正当防卫?万一伤了暴匪,搞不好赔钱是小事,坐牢那是分分钟的事。”,对此,有人认为,这“道破了中国当下正当防卫制度名存实亡的现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997年版的《刑法》还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权,在立法上很明晰,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标准控制得极其严格。

  就在招远案轰动全国之时,人们发现了广东省高法在微博上发布的一则“防卫过当”案例:姜某涛看了侯某等人一眼,引起侯某三人追打,姜某涛警告未果后持刀乱捅,致二死一伤。在姜某涛主动投案的情况下,法院仍认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一位法官忍不住吐槽:“被三个人围殴还不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获得无限防卫权,那要怎么样才够?”

  事实上,在不少地方,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等考虑,往往将公民的正当防卫空间压缩得很小。比如,公民遭到非法寻衅、殴打时,一旦还手自卫,就往往被定性为“殴斗”案,双方都会被治安拘留。特别是没有现场录像的情况下,到底谁属于寻衅方,谁属于见义勇为,一时不好调查,不少地方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各打五十大板。这很容易挫伤了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就招远血案来说,事后人人都知道这是故意杀人案,当时有人挺身而出,自然算见义勇为。但反过来说,如果在邪教徒刚开始挑衅时,就有人挺身而出保护那位女士,与行凶者搏斗,等到警方来处理时,可能那位女士并无大碍,而动手的双方都受了伤。警方能否查清案发原由,捍卫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还是按“谁伤重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结案呢?恐怕,在目前严控“正当防卫”的现实背景下,答案不让人乐观。

  正当防卫“门槛”过高,制约公民见义勇为积极性,这是个需要被正视的问题。只有真实地向公民赋权,才能让公民更有底气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不畏首畏尾。要扭转目前的局面,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相关公民见义勇为,即便造成违法者受伤,仍属正当防卫、不用承担责任的案例,以救时匡正,让社会正气抬头。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编辑:SN057)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 法制晚报:大学生离婚,告诉我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