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保平:为成人哺乳服务有悖公序良俗

2014年06月04日04:20  成都商报 收藏本文

  奶妈喂奶,似乎应该只是对宝宝的,但新京报记者近期调查发现,多家网站提供介绍奶妈给成人哺乳服务,从中抽取中介费。其中有的网站注册会员达数千人,他们在聊天群内讨论交易问题,并根据胸部相片挑选奶妈。

  为成人哺乳服务有其客观原因。一些妈妈奶水充足,孩子用不完,不挤掉会胀痛难受,卖掉补贴家用,未必是坏事。一些卖奶的女性,往往是因为家庭比较困难,或是遭遇特别的变故,使家庭、个人生存、生活困难,卖奶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生存、生活压力,也未尝不可。

  至于买方,有可能是缺少奶水的母亲为孩子采购,也有可能是成年消费者。但这种买卖很难成立,因为没有人敢保证瓶子里装的奶是否新鲜安全,也没有人能居中作质量鉴定,于是似乎只剩下哺乳的现买现卖形式。这种形式针对缺奶的小孩尚能理解,若对象是成年男性,这种交易就会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即一个人在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此范围之内,始视为正当。西方的民法典里往往有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7类: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射幸(侥幸)行为。

  回到“成人喝奶”这个事情上,买卖双方虽然皆有权利,属于私法权利范畴,但这种买卖行为破坏了善良风俗,是“违反人伦的行为”,并且还有滑向色情交易的倾向,这种行为就是违背公序良俗,不应该得到社会一般道德的认同。

  事实上,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曾明文规定,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这个批复对卖奶的情形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有,这只是一个批复,并非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因而缺少操作力量。

(原标题:为成人哺乳服务有悖公序良俗)

(编辑: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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