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 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新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即“微信十条”,其主要管理对象是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微信等聊天软件的运营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事实上,这是各即时通信工具提供者和使用者本应自觉践行的责任,“微信十条”正是对这些责任作出了法规层面的明确。
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承诺遵守“七条底线”,是对广大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者的保护。
有网民认为,上述规定可能会压制言论,限制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这种想法,其实并不正确。
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法律上有一项公认的原则,即“法无禁止即自由”,这句话表明,自由是在法律禁止之外的范围内实现的。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发表违法的言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自由都不能损害他人的自由。言论并非都是正当的。谣言、欺诈、暴力等不良信息,会侵犯他人的自由和隐私等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安定。这样的言论,不是正当的言论,既不受道德支持,更不受法律保护。
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意味着难以保证所发布的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容易滋生谣言,危害社会安定。
当前尚未对即时通信工具的使用者进行实名认证,给了一些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人身、财产侵害的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即时通讯工具中的网络空间需要健康有序的公众信息服务,只有这样,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自由才能受到保护。
文章关键词: 即时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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