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条例》规定,在地铁车站、车厢乞讨卖艺最高可罚1000元;散发广告的,情节严重最高可罚1万元。《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11月29日《新京报》)。
对于在地铁乞讨卖艺最高罚千元,我们至少可以有三问:第一,被罚者的钱从何而来?第二,被罚者交不起罚款怎么办?第三,若被罚者不交罚款就算了,《条例》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众所周知,在地铁乞讨卖艺者多为生活所迫,多为弱势群体。倘若他们生活富裕,会在地铁“体验生活”吗?除了职业乞丐外,一般的乞讨卖艺者挣不了多少钱,你要他们交出千元的罚款,他们可能只能选择“要钱不要命”了!
一边要按照规定罚款,一边无论如何没钱交,请问怎么办?在地铁乞讨卖艺,属于“内部矛盾”;如果势不两立,岂不成了“敌我矛盾”?再说,有人在地铁乞讨卖艺,并不全是乞讨卖艺者的错,毕竟他们是用诚信劳动、用艺术挣钱。这至少说明当今社会生活可以多元化,当然,肯定可引申出不少问题,比如,社会公平程度还不够高、社会管理创新尚未跟上、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等等。
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该罚款而不罚款,或者收不到罚款,《条例》自然沦为纸老虎和稻草人。如果执法人员在执行《条例》都像捏橡皮泥,执行力在哪儿?《条例》的公信力在哪儿?
无论“地铁乞讨卖艺最高罚千元”,还是“散发广告的,情节严重最高可罚1万元”,其实只是美好的理想。因此,在大力倡导和谐社会、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任何规定和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必须考虑软硬结合、刚柔相济,以批评教育为主,以经济制裁为辅。动辄千元万元的罚款,除了给人以“罚款经济”的口实,还会大大损伤执法者的权威和制度的尊严。 □毛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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