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辉:为新闻传播立法,正当其时

2015年03月11日07:35  环球时报 收藏本文

  何  辉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署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柳斌杰说,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笔者认为,人大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是件好事。在传媒业和资讯方式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新闻传播立法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首先,我国已确立了依法立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新闻传播立法符合这一基本方略,互联网时代的新闻传播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制。近年来,随着网络普及和技术革新,网络平台发布、传播信息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令人遗憾的是,网络平台发布、传播信息的随意性相当大,对新闻的选择并无明确、严格的标准。与此同时,传统媒体的新闻发布则受多层面的约束。在缺乏统一规制的背景下,新闻乱象已经出现,传统媒体发布的新闻的影响力受到冲击,小道消息、八卦绯闻、暴力色情信息大行其道。通过普通立法对传统媒体、网络平台的新闻传播进行依法规制,已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依法治国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二,新闻传播立法有利于保护人民的知情权、保障媒体采访的权利。新闻传播立法,目的不是为了限制人民的知情权,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知情权。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通过针对新闻传播立法,可以在法律层面确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与传播的合法性。新闻传播立法,有利于媒体记者采用明确的法律保护自身的权利。媒体采访的权利得到明确保障,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第三,新闻传播立法与保护言论自由并不矛盾。媒体的新闻传播和言论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与此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也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不是无边界的自由。有人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没有独立成文的新闻传播立法为由,来质疑新闻传播立法。这样的说法显得肤浅而无说服力。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尽管它们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它们在一般法律和有关的专门法律中,都对新闻传播进行了法律规制。

  在德国,《基本法》对言论自由确立了法律保障,但同时也指出,“所有的权利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这就意味着,德国媒体的新闻发布如果侵犯了未成年人和公民个人权利,它就是违法的。为了管理网络言论,德国还制定了《信息和传播服务法》(即《多元媒体法》),这是欧洲第一个全面规制网络内容的立法。在美国,则依靠上级法院的判例来规制新闻传播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保护情报人员和公民权利不受违法的新闻传播行为的危害。

  总之,我国进行新闻传播立法,是符合互联网发展和国家发展新形势的。区别于西方国家的法系,我国也可有自己独立成文的新闻传播法。▲(作者是中国传媒大学公关舆情研究所副所长)

(编辑:SN090)

文章关键词: 新闻 立法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 南都:姚明委员的专业主义
  • 现代快报:药价砍50%都没问题,为何还不砍?
  • 风暴眼:缺席的代表们为啥敢想不来就不来
  • 中青报:八项规定成果体现在两会会风中
  • 新京报:别让两会声音“总踏入同一条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