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代表委员议政录
法律对“孤儿”定义的内涵过窄,导致事实孤儿游走在边缘地带。
事实孤儿,是指事实上无父母抚养,但未被民政部门纳入孤儿保障体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第一,父母双亡或失踪,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但其未成年子女因故不能提供父母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的。第二,父母因某种原因长期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可能,具体包括三类,一是父亲过世,母亲出走或者是改嫁;二是父亲或母亲一方判刑,另一方死亡或是失踪;三是父母一方是精神病的,另一方离开孩子出走。
由于在法律层面对“孤儿”定义的内涵过窄,导致事实孤儿游走在法律保护和政府救助的边缘地带。我国《收养法》规定,孤儿是指丧失父母且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仍然没有将事实孤儿涵盖在孤儿的范围之内。由于缺乏事实孤儿救助的法律依据,使得民政等部门在救助事实孤儿时常感到有心无力,甚至有地方民政部门被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警示这样做涉嫌挪用孤儿专项福利金,因为“事实孤儿”不是“孤儿”。广东省妇联的相关负责人就曾指出,事实孤儿的被抚养权得不到保障,想去抚养他们的家庭又得不到监护权,是社会救助最无奈的一面。
根据我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统计,截止到2014年2月,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全国抽样大约有61万,而同期登记在册的孤儿为57万。这仅仅是抽样得出的数据,实际上,事实孤儿由于缺乏法律保护,长期没有受到社会关注,潜在的事实孤儿数量很有可能是一个庞大的数字。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而事实孤儿却得不到政府救助。媒体此前报道,茂名一个只有10岁大的女孩,在父亲过世后,就要带(照顾)着精神病的妈妈和两个弟弟一起生活,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
其实,有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文件、办法等,把事实孤儿纳入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例如福建省制定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列入救助规划》,山东青岛出台了《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安徽省公布了《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而我国已现存一个相对较为完善的福利救助体系,这为事实孤儿的救助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事实孤儿救助工作的开展只需在本身儿童福利救助的基础上加以扩大,总体负担相对不重,政府财政有能力负担。
□朱列玉(全国人大代表)
(原标题:将“事实孤儿”也纳入政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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