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重大、疑难案件交付集体讨论,可错案究责又强调权责一致、过罚相当。个中逻辑的断裂,仍需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调整来弥补。
公安部近日下发文件,就侦查阶段防冤纠错提出了若干举措。其中“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积极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以及“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颇为引人注目。
证据收集向来是公安侦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虽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是侦查终结的条件,但在“侦查中心主义”占了主导地位的那些年,公安眼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似乎总和检法两家存在一些距离。本来“公检法”三机关应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只要制约功能有效发挥,公安以证据收集的低标准所生成的冤纠错案还是有希望在检法环节得到矫正的。但在公安主宰刑事司法的年代,检察院和法院往往无法对抗公安前置的“破案”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从问题导向出发,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显然,这是对过去“侦查中心主义”的一种纠偏。要贯彻落实这一改革举措,关键就在刑事司法的起点:侦查。
在防冤纠错上,除要求各地公安部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之外,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同样重要。近年来,一些冤假错案得以纠正之后,公共舆论平台上无不响彻“究责”的呼声,但事实上,真正被究责的个案并不多见。内蒙古呼格案和福建念斌案的追责,至今仍未有进一步的消息。前年曾轰动一时的浙江“张氏叔侄案”,浙江省公安厅曾要求“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但究责的结果始终未见公布。当年参与此案的“女神探”聂海芬也进入了“神隐”状态。
错案究责难,首先在责任人难找。一句“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说起来容易,可在高度行政化的公安体系内,一宗个案往往牵连着一连串的参与决策者。就拿这次公安部下发的文件来说,提出“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集体决策、集体负责,会不会沦为无人负责?重大、疑难案件交付集体讨论,可错案究责又强调权责一致、过罚相当。个中逻辑的断裂,仍需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调整来弥补。
(原标题:防冤纠错集体讨论不能掩盖个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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