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引子
辽宁省绥化市李海峰发现,今麦郎方便面的醋包中含有玻璃,且第三方检测汞含量超标4.6倍,为此向其索赔450万元。今麦郎不接受并向警方报案。李海峰以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又见“天价索赔案”,结果又是“被拘”。之前在2006年,当时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读书的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结果该电脑用了测试版的处理器,她向厂商索赔500万美元。结果厂商以敲诈勒索的理由报案,最终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在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被羁押295天。维个权却被抓进监狱,这是保护谁?
如今李海峰虽然被刑拘了,但在舆论的关注下,很可能峰回路转。因为黄静案已经提供了范本。当时,也是在媒体披露之后,2007年11月,北京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2008年9月,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最终黄静获得了2.9万余元的赔偿。
维权本来是每个人最简单的诉求,但如今却演变成一件高风险的事情,那么谁还敢冒着坐牢的风险去维权呢?对经济理性人而言,维权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维权成本,一个是维权风险。索赔动辄就是被刑拘,只会伤害社会正义的表达。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威胁或要挟”,李海峰的行为,不知道符合哪一个要素?
我倒想起了刘强东。当刘强东和奶茶妹妹恋爱时,网上有着铺天盖地的言论,如“天价分手费”“为上市炒作”及“章丽厚(奶茶妹妹父亲)涉及落马南京书记案”。结果呢?刘强东请律师向造谣者索赔1000万,这样的赔偿金额与李海峰相比,那肯定是“天价索赔”了。当然,刘强东“天价索赔”之后,并没有什么事儿。
希望每位索赔者都能像刘强东一样“幸运”,更希望主导事情转折的,不是舆论、不是金钱、更不是权力,而是法律。(云南 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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