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6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陕西省延安市一夫妻看黄碟案在警方报捕后检察机关未予批准。在此我们理应为理性而欢呼。可是此案中,男事主被刑拘十四天,失去了自由,其家人在不安和焦虑中度过了日日夜夜,这谁又能给他个说法呢?公安机关决定刑拘合理吗?笔者认为,当初的刑拘,就是一种过度而又不必要强制措施。
减少审前羁押是刑事立法的一个方向。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业已确立,根据世界刑法 学协会对于无罪推定的解释之一就是:审前羁押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官的命令才能为之。此时我们不难发现,本案的刑拘其实违反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
刑拘没有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来定。我们知道男事主所涉罪名是妨碍公务,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碍公务罪的最高刑不过三年,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轻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
综观全案,我们发现男事主有完整的家庭,且此案的发生确有诱因,其人身危险性也不明显,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追究其刑事责任,依刑诉法第五十一条适用取保候审足矣。刑拘在本案中,是过度而又没有必要的强制。
同时,我们也对刑拘缺少监督而感到忧虑。
在我国最高可以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达三十天的刑拘,是以公民的自由为代价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但事实上,只是由公安机关作出,不需要法院的制约,在司法实践中是有许多不妥的。分析诸多个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必须加强对刑拘措施的监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性的不可靠应该成为我们制度设计的基础,这也是在刑拘方面需要监督制衡机制的原因。我们相信公安人员绝大多数是好的,但是极少数人对我们的制度破坏也是可怕的。自由不可随意被剥夺,因此,从看黄碟案中我们看出,我国的刑拘制度,要完善制约机制了。也许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挟公权以报复的事情发生。
世界刑法学大会对于审前羁押解释:由法官命令才能实施,笔者认为很有道理,法官被定位于社会中立的裁判者,法官被假设为社会的良心,国际惯例也是涉及到公民自由的问题由法院裁决,并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设立预审法官,从而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济,以防范警察权的可能滥用。
所以,黄碟案让我们思考,是不是要设立预审法官,来控制审前羁押的动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切实体现司法的公正性。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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