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法官打人大代表是不是普通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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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3:58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梁剑芳 四川两位法官到新疆办案,其中一人两耳光将哈密市的一位人大代表扇得当场大小便失禁。针对该市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公民不能打,人大代表更不能打,这是严重侵犯人大代表权益的事件”的说法,李岳伍先生撰文认为“去掉这起打人事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色彩,将这起新闻上的全国罕见大案件还原为国家法律上的普通小案,也就是人打人的案件, 首先,从人大代表方面来说,国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都有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赋予了人大代表比一般人更高的保护。 其次,从法官方面来讲,这涉及到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的问题。在法律的架构中,法官扮演的是终极裁决者的角色,是法律正义的守护神,正因为如此,法官应该是对法了解最透彻、执行最坚决的人。这两位四川的法官,跑到新疆哈密殴打一位现任的地方人大代表,难道不知道是犯法的吗?殴打普通公民,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殴打人大代表,则涉嫌违反更上一级的法律,知法、执法而犯法者,其错(罪)难道不是更加一等吗?试想,这两位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对人大代表都敢大打出手,更何况普通百姓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