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执发者”须为“执法者”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15:13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刘海明 “执发者”不得不为执法部门避讳,是闹剧而不是执法。这样的闹剧,不过是某些执法者为自己的名誉进行“莫须有”的维权而已。 避讳是中国古代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所谓避讳,主要指名字的字和音不能与尊者重 9月15日《北京青年报》消息,9月12日,河南省郑州市一家理发店的店名“执发者”被工商部门判定为不合格店名。工商部门当场责令该店停业,限期整改。 理发店的店名中有“执发者”字样,估计是受港台用语的影响,引进到郑州。没想到,仅仅因为这个“执发者”和上镜率颇高的“执法者”谐音,便被当地工商部门给“毙掉”了,虽然报道中文字简约之极,没有解释任何理由,但我猜测是他们认为这样的叫法与没有注意避讳的大忌有关。 那么,“执发者”是不是真的必须应为“执法者”讳呢?笔者以为郑州市工商部门的做法纯粹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根本站不住脚。 其一,汉语的同音现象非常普遍,同音不同字并不构成侵权,也不存在该为谁避讳的问题。2001年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就是最好的法律依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在这里,没有涉及到同音、谐音问题,也就是说,不论无意还是有意使用同音的名称,只要不会引起特别的误会,都有其存在的合法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要求他人的名字(包括店名)为自己避讳。以郑州那家“执发者”理发店来说,从字面上看不过是理发者以顾客的头发为作业对象,如此“执发”,有何不可,和职能部门的执法何干?既然没有多少牵连,又何必责令一个服务行业的店铺停业整顿?再者说,执法者不过是一个泛称,任何一个有权执法单位的人员都可以这么称呼,而“执发者”则不然,除了理发从业人员外,其他人这么叫老百姓不买账,再自封也是白搭。 其二,强行要求对方避讳,只能说明某些执法部门的“尊者意识”还相当浓厚。“执发者”理发店被勒令“下课”,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时下某些权力部门的权力意识比较严重,自认为凡是自己拥有的东西(包括称呼),别人就不得相似或相近。这么做了,就是故意“仿冒”,是对自己的大不敬,有辱自己的身份,必须与对方誓不两立,一比高低。在这些部门看来,执法者是堂堂的公家人,吃的是皇粮,怎么说也不能同那些理发的“下九流”平起平坐吧,因为如果连理发人员也被人误解为“执发者”,那岂不是乱了纲纪?所以,采取“逼宫”的方式迫使其改名字,以为自己的“雅号”避讳,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尽管这个“合情合理”未必合法,但还是先剿除那个刺眼的“同名同姓”的店名再说。 “执发者”不得不为执法部门避讳,是闹剧而不是执法。这样的闹剧,不过是某些执法者为自己的名誉进行“莫须有”的维权而已。如果所有的执法者统一行动,恐怕中国需要被拿下的店名不计其数。那样的话,是不是该请语言学专家先消灭掉汉语的同音现象,来个“斩草除根”?问题是,如果语言学家没有这个本事,总不至于让工商部门的执法者全部赤臂上阵,严禁国人说同音字、写同音字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