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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断案:全国首例“亲吻权”官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02 安徽卫视


被撞伤嘴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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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讨论全国首例“亲吻权”官司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安徽卫视的《周末断案》,欢迎您!这个节目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了,所以大家都希望能稍稍地提炼和总结一下,我们做了一个十集的系列节目,就是热点案例的再关注。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这个话题呢,是全国第一例以亲吻权为理由,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这个案子发生在四川广汉,我们先来看一下当初的这个案例的情况简介。

  (外拍)

  2001年6月1日,对于四川省广汉市国税局职工陶莉萍来说,至今仍然是一场噩梦。陶莉萍说,那天晚上10点左右,当她走在家门口附近的马路上时,一辆奥拓车迎面向她直冲过来。

  (同期声-陶莉萍:"嘭"的一声把我撞倒后,我就不知道了。等醒来时,我就看到街上,很多人围着我,有人说,要死了,要死了。)

  陶莉萍被120急救车送往广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过医生诊断,陶莉萍在这次车祸中被撞伤嘴唇,门牙有两颗被撞断,并引发脑震荡。交警部门也查明,肇事司机吴曦为酒后驾车,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在赔偿问题上,陶莉萍提出一项很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那就是10000元的"亲吻权"赔偿。

  (同期声-陶莉萍:当时很多朋友来看我,就开玩笑说,陶娘,你看你弄成这个样子,连亲吻都不成了。有时候晚上我挺悲伤的,晚上暗自流泪,思想情绪波动也很大,总觉得很不能跟爱人那种很好的交流了那种感觉没有了,我就觉得就是吴曦给我造成的。)

  对此,吴曦当然不能接受。经多次协商无效,陶莉萍将吴曦告上法庭。2001年8月3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个案子,在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对于"亲吻权"能否得到支持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同期声-林锦川:"亲吻权"的提出是不科学的,这是对司法概念的一种滥用,或者对法律概念的一种滥用。)

  (同期声-陈莉娅:亲吻权的存在和享有,它符合人性的基本要求,在法律上应确定为一种与人身密切相联合的正当人格利益。)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我们在座的朋友。如果这个事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会不会提出亲吻权这个概念?

  观众:一般人好像都不会。

  观众:要是我,我也可能不会。这个比较含蓄的东西,讲出来好像……

  主持人:有点不好意思,是吧?

  观众:是是。

  主持人:您的意见呢?

  观众:如果是我的话,我好像想象不到会……

  主持人:想象不到会有这么一种权利,对不对?

  观众:对,想象不到有什么亲吻权。

  主持人:有了家庭的这些女性变得很腼腆。来,听听年轻女孩子的意见。

  观众:如果是我的话,我肯定要去告他的。因为我觉得,我的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但是中国人都比较害羞,我觉得太不可思议了。要是我,反正我肯定要去告的。

  观众:可能想象不到有这样一种权利的存在。当然,如果有人提示我的话,我想我也会去的。

  主持人:我现在看一下我们大家的意见,如果这个事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或者我们朋友身上。我们会要求这种权利,或者我们支持,要求这种权利的,请举手。

  主持人:也有男性不支持。比如说,您就不支持?

  观众:目前法律上也没有这么一个规定,实际上这是一个个人的隐私问题。我的观点就是,个人的隐私问题不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

  观众:我想这个案子,这个主意主要是律师出的。

  主持人:是什么?

  观众:是律师出的

  主持人:您觉得这个主意是律师出的

  观众:我觉得这个主意是律师出的,要发生在我身上,那我绝对想不起来。

  主持人:亲吻权这个案子之所以引起轰动,恰恰就因为存在着这种争议。这的的确确是隐私的问题,把一个隐私的问题提到公众的视野当中需要勇气;而且针对自己那么隐私的一个亲吻的行为,把这个行为本身让公众关注更是需要勇气,何况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一个女性。今天我们很高兴请到了两位嘉宾,就是刚才案件当中因为伤了嘴,提起亲吻权赔偿诉讼的陶莉萍女士和她的丈夫秦强先生,欢迎二位!

  主持人:我想先问一下陶莉萍啊。刚才大家也说了,法律上没人说过有亲吻权,刚才还有一位朋友更直接地说,说是律师提出来的。当时是您提出来的、您想到的,还是律师提出来的?

  陶莉萍:这个事情不是律师提出来的,也不是我无缘无故地向他提出来的。一个女人不希望自己多丑陋地展现在自己爱人面前,当爱人跟我有亲热的时候,我就回避他的,因为嘴唇翻裂嘛。你们看到的那个状态都是后来到川医,四川医学院口腔学院处理过的,真正的状态比那还要惨的。亲吻是感受问题,别人说触电触电嘛,好多都是从嘴唇、从眼神开始的,这是作为一个人,不管我是女人也好、男人也好,这是很基本的嘛,不需要不好意思说出来。今天我跟你提出来,觉得是正当的,不是过分要求。

  主持人:他第一次听到您提出来这个事的时候,什么反应?

  陶莉萍:他说我是无稽之谈,你简直是在搞笑、闹剧。

  主持人:我现在想听一下秦先生的感受。当陶女士最早,你们商量好要说亲吻权这个概念的时候,您是百分之百的全情支持,还是也多多少少有犹豫?

  秦强:应该说基本上是百分之百吧。

  主持人:基本上百分之百。

  秦强:对。我当时是这么想的:当时提出来了以后呢,实际上我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从感情方面,一个是从理智方面,我去考虑这个问题的。

  主持人:感情方面我们好理解。理智方面呢?

  秦强:理智方面我是这样考虑的。作为亲吻我觉得是一个感情交流的一个方式,实际上不应该狭隘地理解,好像是跟爱人之间的亲吻。动物都有亲吻,对吧?我相信凡是做过母亲的人,可能经常亲吻孩子。

  主持人:您的意思是不能简单地把亲吻和性爱联系在一起,对不对?

  秦强:他是一个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

  主持人:但是大家当面的时候,都会支持你们。但是背后的议论有没有不好听的?

  秦强:有,而且还是比较多的。

  主持人:会说什么?

  秦强:说什么出风头啊,好像是做秀啊,就是这些。

  主持人:任何一个案子我们都不能特别孤立地去说应该或者不应该,当事人要在社会当中生活,他周围有很多很多的因素存在,会影响我们的观点。那么最终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来看一下最终的结果。

  (判决结果)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现行法律、法规无"亲吻权"的规定,于法无据,对陶莉萍一万元索赔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亲吻权"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最后,二位是败诉。在你们打这场官司之前,想没想过会败诉?

  秦强:想过。

  主持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秦强:这怎么去说呢?我们是这样去理解的。败诉可能是要败诉,但是我们当时想的,我能找到一个地方出气,我能把我心里的压抑说出来。从现行的法律上,我们国家的法律上,对这一点可能还没有判断的依据。从这一点上来讲,但是我觉得一个公民的真正自身的权利,我有一个说的地方。现在没有,我相信我们中国的法律以后对精神赔偿,对公民的权益肯定有一个比较完善、比较细化的一个规定。

  主持人:好。虽然败诉了,但是毕竟这个案子引起大家的关注,而当我们在关注它的问题的时候,并不仅仅在关注着你们一个家庭的幸福,大家还关注着很多、很微妙的、很小的,但是对于我们自己来说可能很重要的权益是不是能够得到保护和实现的问题?

  秦强:对。

  主持人:所以非常感谢二位给我们带来今天这个案例,同时也非常感谢二位在两年之后能够来到现场再次接受我们的访问,谢谢你们!刚才我们说到了这个案子出来之后,不光是社会各界在说话,媒体也都在发表自己的观点,很多法学专家也参与了这个事件的讨论。我们对所有的观点进行了小小的综合,来看一下。

  (外拍)此事发生后,《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四川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全国各大媒体都对这起全国首例案件进行了报道,相关的讨论也在网上展开。许多媒体在报道中指出,亲吻权"的提出,令人亦喜亦忧。喜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全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忧的是公民对打官司过分依赖,容易导致动辄以侵权为由诉诸法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叶林教授认为,法律的功能最多是保证生活的安宁,而绝对无法保证生活的幸福。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委员皮小明律师认为:只有立法已经确认了"亲吻权",才能到法院以"亲吻权"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民庭陈继平法官认为,本案中受害人提出了"亲吻权"的要求,还是可以理解的。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周应江讲师认为,作为一种情感需求,我们应该予以尊重,或者予以保护。

  主持人:就是这么一个引起争议的案子,一直到现在,争论仍然没有停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我们究竟应该怎么样来理解这样一个案件?今天我们请到两位专家和我们一起分析。法律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何山教授;社会学专家,《经济日报的》曹鹏博士,欢迎二位!

  主持人:刚才二位也看到了两位当事人的说法,我们现在来分析分析到底这个官司陶女士输,输在什么地方?我想先听一下曹博士的意见。从非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您怎么看待这个案子的败诉?

  曹鹏:我相信这肯定是因为法律上确实没有这样的条文。

  主持人:如果按照支持和反对来说,您属于支持方。

  曹鹏:我支持陶女士的她的权利要求。

  主持人:您支持她的权利要求?

  曹鹏:对。

  主持人:理由是什么?

  曹鹏:因为我认为她确实受到了侵害。就是作为她的人身权利、人身的健康都受到了侵害,这是毫无疑问的。

  主持人:曹博士是用一种很理性的这种观点来说,只要是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曹鹏:对。

  主持人: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对不对?

  曹鹏:对。

  主持人:何教授,您的意见?

  何山:我不支持。

  主持人:不支持?

  何山:态度非常得明确。

  主持人:理由是什么?

  何山:法律上就是讲民事权利,在人身权当中没有一个亲吻权。说法律没有亲吻权,法律没有规定。为什么没有规定?就刚才我看到讲的这个案件,嘴唇受到了伤害。那嘴唇受到伤害的方面非常多,吃饭受到影响,说话受到影响,亲吻是其中的一个非常小的一个部分。因此她这场官司,就是一看到介绍,我的一个头脑感觉,这必败无疑,法律上得不到支持。那么说你得不到支持,你是不是说我这个受到侵害白受侵害了?刚才曹老师也讲到了,身体受到侵害,我当然可以要求赔偿。那么这个赔偿是什么?我很注意的一个情节,就是说法医鉴定的是十级伤残。

  主持人:对。

  何山:那这十级伤残法律有明确归定,就是身体伤害的精神赔偿,就是伤残赔偿金。如果说这位女士在诉讼当中提得是一个伤残赔偿金的精神赔偿,那么我想她打官司,不是说百分之八十的败诉把握,是百分之八十的胜诉的把握。

  主持人:您觉得是在提诉讼请求的过程当中,提得是错误的。如果不提亲吻权,而提十级伤残带来的精神损害,胜诉的可能性就变得很大。

  何山:人民法院审案子,是你告什么我就审什么。你告亲吻权,我说那没亲吻权,当然要驳回你的起诉;说伤残赔偿,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你说我十级的伤残赔一万块钱,我说这个赔得非常恰当。你把词变一变,这一万块钱估计很容易就到手了。

  主持人:好像还不是钱的问题,曹博士。是权利的问题,对吗?刚才何老师是从一个法学专家看法律条文的角度,说得是我们要保护的是人格权。而在人格权里面,我们没有提到亲吻权。但是您的意见就是亲吻权也是人格权的一种,也需要被保护,对吗?

  曹鹏:对。作为一个具体的人,他对自己的权利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说我记得有一次,有一个国家的一个钢琴家,他的手受到了损害。这时候他所索要的,就不仅仅是所谓十级伤残,或者是八级伤残所应有的那个标准,他会根据自己对这件事情、对这部分权利受到损害的那种强烈程度,提出自己的要求。也许有的人他的手指头受了损害,也许就会一万块钱或两万块钱,能够把这个事情他觉得得到一个合理的恰当的解决了;而有的人,他会格外地看重,只要他觉得自己有充足的理由,法律不可能是百科全书似的,是全部都已经规定好的东西,法律应该是与时俱进,应该是一个发展的、不断完善的一个过程。如果是不断地有人提出对这一个问题的要求,比如说性骚扰,过去没有这个概念,法律上也没有规定。随着提出来这种问题得越来越多,说明它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就会相应地在司法、在立法的过程中给予补充或者完善。

  主持人:其实何老师,刚才曹博士讲的意思,就是法律不能面面俱到,法律不能把一个人所有的权利都写进去。而且每个人的感受都不一样,即使我写了八万多种权利,可能有一个人他感受的是第八万零一种感受。所以既然法律不能够把所有的名目都写进去,所以亲吻权应该得到支持。您的意见呢?

  何山:我的亲吻权受到影响,我身体上受到的精神损害很大,这是可以的。你现在是干什么?

  你打官司。打官司你就得考虑到,你说我打官司就是为了输,那你随便提吧;我打官司我还是想赢,我求得一个对我亲吻权的保护,那么这时候你就得依法办事了。依法打官司,你才能走到胜利的途径。

  主持人:所以您刚才所说的一切都是非常实际的,从诉讼的角度来考虑的,对不对?

  何山:这是讲诉讼了。还有一个讲民事权利的划分。它说民事权利是一个大概念,它下面分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又分为人格权、身份权;在人格权当中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又列了好多种,亲吻权根本就列不到。这个权利不会说发展发展,就变成了一个中国的亲吻权了。不会的。只能说嘴唇有个亲吻的功能,你可以做这件事。就像你说的列八万种,八十万种你都列不全。

  主持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曹博士也能够同意何教授的观点。

  主持人:还是不能同意?

  曹鹏:对。

  主持人:我在这个时候,我反而会同意何教授的观点。因为您提的这个观点,我有一个担心。就是什么都能出来,比如说,一次车祸把我汗腺给我撞坏了,我夏天不出汗了,我就去告他,你侵犯了我的出汗权,我就喜欢夏天哗哗出汗。

  曹鹏:只要他的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他有权利要求给予赔偿。在西方国家像这样的法律诉讼是非常平常、非常多的。

  主持人:这样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带来烂诉。

  曹鹏:我感觉这不应该是烂诉。因为中国,过去大家都说:冤死不告状。有这么一个成语,它反映了一种心态,就是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每个人都更多地倾向于忍,也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主持人:各位发现了吗?今天我们的现场已经出现了社会学者和法律学者的争论。社会学者认为每个人都有感受,因为感受不一样,所以每个人可以要求主张的权利不一样;而法律学者的观点,强调得就是法律的适用性,当这部法律在这写着的时候,人格权包括什么权利,什么什么权包括什么权利,就按照法来这么套用。那么可不可能,何教授,出现这样的情况?刚才曹博士讲的这种理想化状态,其它的权利我们也多列点,有没有可能?

  何山:这个,咱们在定民事权利的时候,它是个非常大的概念。我刚才讲的列出来的东西,在列出来的里面还有一项,就是其它的人格权,就是通常法律界讲的一般人格权。刚才曹博士讲了,像他刚才讲的钢琴家的手指断了。这个法律书里很多都有这样一种讲法,这个时候受得伤害和别的赔偿当然是不一样了。他是以这个为职业的,就是刚才讲的嘴唇受到了伤害,嘴唇受到伤害能不能得到赔偿呢?我不是也讲能得到赔偿嘛。只是说你的诉讼请求有问题,嘴唇受到伤害那就是身体伤害权;我耳朵受到伤害,说我难看了,它是一个身体的生命健康权,讲的是这一个权利。法律毕竟是说不可能列得这么全,没有明确规定怎么办?他是侵害了我的人格权,就是往大的方面套,他侵犯了我一般的人格权,所以这个时候才可以。不是说我自立这么一个权利。如果说把一种功能都叫做一种权利的话,那别说八十万了,八百万你都列不全。

  主持人:好了,就是这么简简单单的,我们大家平时看着都觉得特别熟的一个词,就是亲吻。当它后面加上一个字,"权"的时候,就成了几年之内大家讨论起来一直都有话可说的这么一个题目。事实上我觉得这个案子的最大的价值是什么呢?我们每个人都有无数项的权利,我们的权利都需要保护,在保护的过程当中,我们需要学会怎么样应用法律。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感谢现场的每一位朋友,更重要的感谢两位嘉宾来参与我们的现场讨论。下周同一时间安徽卫视《周末断案》,再见。安徽卫视《周末断案》2003年12月14日卫星频道播出

  12月16日在公共频道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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