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被非法收容后失踪 父母提起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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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14: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飞) 精神病人付良君被收容失踪4年后,由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其死亡,付良君父母依此向公安碑林分局提出的赔偿申请,于3月26日被拒绝受理。昨日,付良君父母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并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1元的精神赔偿费,此案已被受理。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三家行政机关成被告
昨天下午,付良君父母王化文、刘俊棉夫妇(付为继子)向碑林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新城收容救助中心以及渭南市收容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对其子付良君的收容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提出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242800元和1元钱的精神赔偿损失费。 王化文夫妇认为,付良君属西安市常住户口,有身份证、户口本,有残疾证(属精神残疾三级)。1998年10月18日兴庆宫公园派出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其违法送往东六路收容站和渭南收容站强行收容,行为违法;而东六路收容站和渭南收容站明知付良君不属于收容对象,将其非法收容,且渭南收容站明知付良君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负责任地将其“释放”。三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最终导致付良君失踪并被宣告死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近5年来为寻找儿子,夫妇二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和折磨,身体每况愈下,故要求三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元。 国家赔偿未涉及精神范围 付良君被违法收容失踪后,法院对其宣告死亡,王化文夫妇依此对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了国家赔偿。以往的国家赔偿案件中,被告方只对原告的(物质)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未涉及到精神赔偿的范畴。王化文夫妇的代理律师孙康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若对公民造成损害,应和民事主体一样同等地承担赔偿责任,不该有特殊之处。我国最近一次宪法修正,将尊重人权提高到了宪法的高度,但下位法律中还未加以更具体的规定。此案中原告提出的1元精神赔偿有其合理性。若获得赔付,将是宪法中尊重人权条款在具体法律应用中的切实体现。 【新闻链接】 1998年10月18日,我市精神病人付良君在离家约有100米的兴庆宫公园里闲逛时,被兴庆宫公园派出所送往收容站后失踪。4年后付良君的父母依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宣告儿子死亡,并于2004年2月2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提出2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由于此案是我国第一例因宣告死亡而提出国家赔偿的案件,受到了各媒体的广泛关注。 相关专题:孙志刚事件终结收容遣送历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