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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地带:拍书是不是偷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6日14:24 CCTV《法治在线》

  主持人:数码照相机和书店,好像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儿,可是现在书店里,已经出现了不少数码抄书族,他们来到书店,十有八九不会买书,也不是单纯的看书,而是抄书。他们不用笔和纸抄,而是用抄书史上最快捷最先进的设备——数码照相机,把书拍下来!记者在广西南宁书城里走了一圈,很快就看到了拍书族的身影。

  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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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您好,这位朋友,我想问一下你这是在干什么呢?

  读者:我在看书啊

  记者:看书?那你手里拿的是什么东西?

  读者:是相机。因为有些图片,我们是做设计的,有些我们拿来参考一下,可是你说这么一本书,我所需要的就那么一点点,我觉得我把这本书买回去了,剩下的我也没有必要。

  记者:你经常这样吗?

  读者:不是经常,就是久不久,大概一个月一次这样子。

  解说:这位读者说完后大大方方离开了,而记者刚一转身,又看到一位读者用相机在拍摄书上图片。

  同期:

  记者:那你觉得你拿这个来拍,又不给钱,这和偷有区别吗?

  读者:这不是偷。

  记者:那算是什么呢?

  读者:这个就相当于借用一下而已。

  解说:这样的现象也出现在北京、上海、长春、广州、重庆、海口等地,有的拍书族从事的是设计等行业,需要大量图片资料,而这类图书价格相对较高;有的拍书族则感到不少图书像注水猪肉,买下来感到不值;有的拍书族则认为书店既然默许了抄书,为什么不可以拍书呢?那么,读者是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拍书呢?我们来听听有关专家是怎么说的。

  同期:(局版权处处长陈朝明)

  作为一个读者来说,他到新华书店里面去,然后他通过摘抄,通过拍摄(来获取资料),这要看他视用作什么目的。如果他是大量的复制拿来搞其他的出版活动经营活动,拿来到网上去传播,这样就侵犯了著作人的权利。如果他是拿来供自己研究、学习使用,这种在我们国家著作权法里面是允许的,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解说:如此拍书,某些书店里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阻拦,却也有想法。

  同期:

  员工:应该来讲不太合适。

  记者:你为什么没有过去干涉一下呢?

  书店员工:因为这个现在好象还没有相关的规定说不给他拍摄。

  主持人:而一位书店的经理给我们发来电子邮件,他说:如果只拍不买,我们的书都卖不出去了。谁知道你拍书是做什么用的呢?万一你剽窃了作者的作品,书店怎么好判断呢?消费者应该适可而止。而一位作家朋友在我们的网站上留言,他说:商品有它的使用价值,它的使用价值要通过货币交换来加以是实现,所以一些人用这种手段来对待商品性质的图书,那么无形中就损害了图书经营者就是书店,还有作者的利益。但是在目前,对读者拍书的现象,还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作为书店,以及作者,他们该怎么办呢?我们也请教了有关的专家。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如果作者和出版社约定的合同,比方说他是根据售出的书来获得自己报酬的,而他发现这种翻拍行为,已经导致了书的销量下降的情况发生,那么当然它有权要求出版社和书店来代他行使这个(干涉的)权利。书店作为一个经营场所,它不是一个公共阅览机构,公共阅览场所,所以在书店里面要翻拍这个载体,原则上讲是需要店方同意的,如果店方要禁止,那么当然他可以贴出告示,如果他贴出告示告知读者说我这个书店的书是不让翻拍的,那么也是他行使权利的一个表现,作为读者来讲他应该尊重。

  主持人:看来,拍书虽不是偷书,却很有可能侵犯经营者和作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奉劝拍书族,请您适可而止。好了,感谢您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线,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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