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合“法”超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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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1日17:09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毅丰镇北官村大约有近300户村民。村民于仁传、刘兆兰夫妇在婚后不久生了一个女儿。2004年3月2号,于仁传夫妇的第二个小宝宝出生了。由于没有生育指标,村里按规定要对他们夫妇二人进行处罚。但是,村里的这一决定却引起了一场风波。 当事人于仁传:达成口头协议到2000年,他们又有改动,签了这个合同。对五保老人一竿子服务到底吧,她临时生病全是归我来负责,我交六千元村里给我拿生育证。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毅丰镇北官村 袁书记 可以生这么一个二胎,也是有这么个政策的,以前是靠到边的,新计划生育出来之后就靠不到边了(不符合新计划生育的规定) 村民:这个是合理的。就不可能再罚款的了,承认了这个事情,怎么好罚款,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村民们怎么认为罚款是没有道理呢?事情还得从1991年的一场大水开始说起。 当事人于仁传:我的舅太太患老年痴呆症,1991年发大水的时候,住在队上的时候房子倒塌了,村里的干部把我舅太太领到我家里来,就是让我家照顾吧。 就这样,自1991年起,于仁传一家一直赡养着五保老人范金保。2000年,村委会与于仁传夫妇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待五保老人范金保去世后,村里给于仁传夫妇一个生育二胎的指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毅丰镇北官村袁书记:当时前面有这么个例子,有个人家的嫡亲舅爹爹是五保户,所以让他们生了一个二胎。 当事人于仁传:照顾以后经村委研究,你们养活舅太太,让你们生二胎,交一万块钱,先交六千元,给我办一个准生证,六千先交了,还有四千然后一起交,等生养以后吧。 2002年五保老人范金保去世后,于仁传夫妇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他们为其办理准生证,可是事情一直没有结果。 当事人的妻子刘兆兰:我说我不养了,他说没有钱给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毅丰镇北官村袁书记:除了他家的这个五保户还有其他的五保户,就是说他的六千块钱,村里面是用来赡养其他的五保户了。 据袁书记介绍,北官村是个穷村,于仁传夫妇先前交的6000元钱已被村里挪用,无法退还。半年之后,于仁传夫妇做出了另外一个决定。 当事人的妻子刘兆兰:假如我们养的话,他能拿个准生证把我,再交点钱的话,就养一个吧。 当事人于仁传:生了以后乡里人来罚款,要罚三万多,他们说你这个合同没有用,我说,没有用咋不早点说。 我国《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之前签定的这个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来看看律师对此事的看法。 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惠珍:这是一个买卖计划生育指标的不合法的行为。这份协议从法律上来讲,是平等的是自愿的,但是这份协议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该说也是无效的。现在孩子也生出来了,罚款应该是双方罚,包括村委会。你是有过错行为的,承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他应该在里面承担主要责任。作为自然人来讲,他也是很盲目。在你没有拿到计划生育证的时候,你就去生育,你也是不对的,所以罚款行为应该是对双方来进行的。对于这个无辜的儿童,应该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我觉得经过罚款以后,应该给她一个合理的、合法的待遇,应该给她上正式的户口。 12.4热线提示 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合同、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规。否则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