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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寻味的“狗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8日10:19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养过宠物的人都知道,任何一只小宠物身上的伤痕都牵动着主人的心。最近北京市海淀区的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伤心事。

  2003年11月8日晚上,刘女士的丈夫带着哈利在小区里溜着。可就在这时,邻居刘先生家的爱犬“大熊”突然扑向了“哈利”。“哈利”的主人经过几个回合,才把它从“大熊”的嘴里拿了出来。立即送往宠物医院的“哈利”最终因为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失去“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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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刘女士非常伤心,更让他伤心的却是“大熊”主人的态度。

  采访当事人刘女士:他们也不上门道歉,也不说一句话,你说你到我们家说一句话,你说对不起把你们狗咬死了,对不对,这也是一句话,什么话也没有,第二天还洋洋得意的还带着大熊在外头溜,好象就是示威那样。

  于是,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大熊的主人刘先生告上了法庭。在诉状中,刘女士专门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那么大熊的主人是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记者几经周折找到了"大熊"主人刘先生的家,却扑了空。从其邻居家得到的消息很让人失望——刘先生早在五月一号就从这小区搬走了。记者无奈,只能与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取得了联系,并采访了他对这起官司的看法。

  北京市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彬: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就是宠物究竟有没有、能不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在法律界引起了争议。宠物和人的感情确实很深,甚至我们人会把宠物作为我们一员来对待,人性化对待,都有可能,但是宠物还是宠物。感情不是赔偿的依据,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那么,刘女士所提出的精神赔偿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呢?为此,记者找到了主审该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王婷女士。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婷: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从立法上讲,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司法解释,对于哪些范围的这个侵权行为可以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属于一个是人格权,还有一个是人身权 那么对于一些特定的物品,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一些物品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呢,宠物当然它属于一个财产范围啦,也是宠物,毕竟它本身没有人格的这种象征意义。

  2004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小狗"哈利"的主人刘女士获得部分经济赔偿,而刘女士提出的2000元精神赔偿费被法院驳回。可是,就在刘女士的赔偿官司判决后两天,记者又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得到消息,又有一起因为宠物狗打架,造成伤残,主人最终走上了法庭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一再声明因宠物狗伤残给他的家人带来了精神伤害。

  采访原告姜增廷:小狗在我家已养了3年多了,全家人都跟它有了一定的感情,尤其是我爱人及孩子,小狗被咬伤后情绪激动,经常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思想上受到了不小的打击,精神上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看来不仅仅是刘女士因为失去宠物而伤心,姜先生的寝食难安,也说明了他们在精神上是受到了一定伤害的。那么,宠物在一个家庭中究竟有着什么样的地位呢?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采访市民:

  市民:可以说就跟自各孩子似的

  记者:你这个狗叫名字什么呢?

  市民:花妞

  记者:一般你的狗友见了你都喊什么呢?

  市民:一般都是花妞他爹什么这个那个的,叫什么的都有,反正过去没养狗的话,你要是人家这么喊,听着还别扭呢,这一养狗就知道啦,特别,就是比自己孩子还亲呢。

  市民:你说,你不是说是我弟弟嘛

  记者:跟小狗感情是不是特别好?

  市民:对。家里一个重要成员,只要爱狗,只要喜欢狗的话,它就是家庭成员。

  看来宠物的地位还真不低。而且,动物学家还认为,宠物不仅能满足人类情感上的需求,还能拓展人的人际关系。

  采访北京市望京宠物医院医生:有狗在夏天出来遛,在下边草坪里遛,都成为狗友了,这互相就拉近距离啦,真的,这样现象很普遍,你要是没养狗的话,很多可能就不认识。

  那么宠物狗之间为什么容易发生大狗伤小狗的事情呢?宠物医院的医生给我们作了关于狗的心理分析。

  采访北京市望京宠物医院 医生 曾邦权: 一般小狗,因为它自己小嘛,然后它因为在家里边或者干什么,它形成一种保护心理,其实是胆小的表现,它胆小它就想防卫,然后它就作出一些声音,比如说去攻击别人,当然它实际没有这么大的能力,但是它会作出一些声音然后去吓唬别人。但是大狗有可能受到一些挑衅,可能一下就过来了,就可能跟小狗发生接触。

  采访北京市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彬:他说的很有道理,就是为什么小狗见了大狗要叫,这是原因,按照人的侵犯来说的话,那是谁先侵犯谁呢,是不是就有这个问题,很有趣的问题,但我们不能按照人的思维,把人的思维驾驭在狗的思维上,但是它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实在国外,宠物被当成家庭成员来对待已经十分普遍。比如在美国,就有这么一种说法:"一对夫妻两辆车,三个孩子,一条狗。"由此可见宠物在美国家庭中的地位。有些地区还专门针对宠物狗制定了一些法规,美国纽约著名的《恶犬法案》就是其中一个。在《恶犬法案》中规定,恶犬就是对人有明显威胁行为,无故攻击他人致残或死亡的犬。如果一条犬已经被认定有危险倾向,而主人却没有来防范和处理,而后又继续咬伤、咬死他人的狗,狗的主人要被判入狱90天,同时罚款1000美元。

  对此,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婷解释说:国外这方面确实有些国家规定了,他把宠物和一般物品所界定的范围是不一样的,他们有些国家认为宠物和主人之间是会建立起一种不同与一般物品之间的感情的,那么宠物受到了伤害,主人的精神损害肯定会有,那么有些国家就是给予主人这方面的赔偿。

  那么,现在的中国,宠物狗已也经逐渐成为很多家庭的朋友,成为很多人精神生活的一部分。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推出宠物狗引发的精神赔偿相关法规呢?

  采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婷: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一些司法解释,它最根本的依据还是法律,就是咱们国家现有的法律还有法学理论方面的理论根据,来确定它的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当然也会结合一些我们国家的现状,社会的现状,整个人民生活的普遍的一些情况来确定,之所以我觉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确定了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就是为了防止有些人滥用诉权,就是滥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项诉权。

  采访北京市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彬:现在我们国家制定法律只是强调与人有关系的一些问题,可能还顾及不到动物与动物之间发生纠纷来立法的问题上,还达不到这种程度 但是随着社会的这种发展情况,这个宠物慢慢进入到人的社会生活中,它可能会引起以后的立法者会注意这方面的立法,可能会考虑这方面。

  近两年来,有关“狗咬狗”引发的宠物官司频频见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用"google"在网上点击搜索"宠物官司",就有一万多条信息。譬如,2003年2月,湖南怀化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缘由竟然是因为两家狗发生争斗,狗主人持刀相向,造成1人死亡1人受重伤;2004年5月,江苏一父亲因为不满儿子饲养宠物狗,将儿子的爱犬多多踢成了植物狗,儿子一怒之下欲将父亲推上法庭。

  可见,狗惹事,人告状,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涉及的直接当事方不是人,而是宠物。更重要的是,它触及到了宠物与人之间产生的精神赔偿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宠物狗的规范管理只停留在比如宠物不能上车,宠物狗出来要拴链子等等行为规范上。然而,动物与动物之间发生纠纷,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希望这些“狗咬狗”的官司能够给我们的立法部门提个醒,以便加快我们法律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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