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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播报:足球惹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4日22:08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法制播报》7月1日北京播出

  足球惹祸

  摄 像:唐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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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安全问题一直是学校和家长心中的痛。最近在河北廊坊就发生了一起因上体育课引起的意外事故:一位男生把另一位同学的胳膊给踢伤了。两位学生家长为此落下了隔阂,那么作为第三责任人的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起来看看124记者发回的报道。

  解说:2004年3月16日下午,天气干燥而炎热。正在上体育课的学生刘辉(化名)、李明(化名)和其他同学一起正在踢足球,在相互追逐和奔跑的过程中,一起意外的伤害发生了。

  同期:

  学生李明(化名):当天发生的就是老师嘱咐我们女生去做仰卧起坐,男生踢足球,我们踢了一段时间他带着球往前跑。我就在他后面紧跟着,我就想把球拿下来,就有脚去铲他,结果就把绊倒了。他坐在那感觉胳膊没有知觉了,好像就没有知觉了.

  解说:事故的发生让学校措手不及,学校立即组织人员,把受伤的学生刘辉(化名)送到了市中心医院,同时又通知了两个学生的家长。

  同期:

  刘辉(化名)母亲:我只知道是16号,我听说是第三节,第三节课出的事,就说来电话,你们孩子上课踢球,踢足球,跟小孩抢球,小孩确实不故意,一绊,就绊倒了,左臂,给摔伤了。

  。

  李明(化名)的母亲:去了坐车是坐的学校的车,学校车老师跟给着去了,我就问我孩子,我说儿子这是因为什么事啊。他说因为上体育课,他带球,我铲球。他就躺在那,就这么一回事,他一说我也没有吱声,我就问我孩子,我说儿子这是因为什么事啊。他说因为上体育课,他带球,我铲球。

  解说:刘辉(化名)的意外受伤不仅给自己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也给双方家庭带来了经济上的困难。而对于李明的家庭来说则更是雪上加霜。几年前才由东北农村来到廊坊打工的李明父母,如今就靠父亲一人卖菜来维持四口人的生活,日子过的拮据而紧凑。要拿出2000元的医药费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同期: 李明(化名)的母亲:孩子是初一,一直到现在,最后现在就是这么着,我一开始也说没有钱,我们家四口人,就他自己上班。本来家庭,没钱,就完事了。

  解说:对于李明(化名)父母的做法,受害人刘辉的母亲也有自己的看法。

  同期: 记者:您觉得这个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

  刘辉(化名)的母亲:要说课下课外,按我认为,应该也负责人,出的事,怎么就也不找学校,上课的时候出的事,多少也要负点责任。

  解说:学生家长的质疑,让学校也很为难,学校究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

  同期: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成员 袁涛

  袁涛律师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特聘为第一批"北京市未成年人维权律师",2004年3月被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特聘为东城区中学法制教育辅导员。

  我认为作为学校来讲, 从发生事件的时间来讲,发生在学生的上课时间,发生在学生的上课时间之内。从发生的地方,是发生在学校的教学区域范围之内。那么从这两个因素讲,学校肯定是要负责的。

  教育部颁发的,第九条第一款里面,就提到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相应的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学校要提供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或是没有明显的不安全隐患的这种相应的场所,场地以及相应的教学设备等等

  解说:对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学生家长的疑问,河北一所中学没有推卸责任。学校在第一时间把受伤的刘辉送到了医院,同时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校领导作了大量的工作。

  同期:

  张校长:发生这个事情之后,关于这个经济赔偿的问题,双方也有矛盾,这样的话学校经过多次的协调,做了大量的工作,我本人就是找责任人家长谈话有三次,现在基本上协调的结果让双方家长都比较满意,我们学校的指导思想,就是说受伤的孩子,他的身体虽然已经受伤,但是我们尽自己的大的努力,不让他心理受伤害

  解说:河北一所中学对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解决态度,使得双方家长都能接受。

  同期:刘辉(化名)的母亲:我没有什么意见,主任跟教导除这么费劲,对方也不是很好,

  李明(化名)母亲:现在就是说,解决结果我们家拿400块钱,

  解说:看来学校在完成基础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完全可以妥善解决发生在学校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学校的积极努力协调下,双方家长接受了这个结果。再过几天刘辉(化名)就可以回到学校,继续上课了。河北一所中学的做法既保护了孩子,又保证了正常的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期: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成员 袁涛

  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赖于全社会一种保护体系的建立,我们作为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种保护。同时,作为学校、教育者来讲,他们所应该承担的一种对学生的教育,指导这样一种工作。另外作为未成年人本身来讲也应该逐步的,有意识地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以及其他各方面权益的一种维护意识的增加。

  12.4提示:1.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2.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要及时告诉学生,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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