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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播报:一套房子引发三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23:04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记者:梁慧 摄像:念孝雄

  一位老人积攒了多少年的钱,想买一处中意的房子,通过广告,发现了线索,于是找到了中介公司,房也看了、协议也签了、定金也交了,结果,房子却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124热线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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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岁的刘迎春,是大连市西岗百货公司的一名退休工人。老人在兴工街上有一套房子,为了给病故的儿媳还债,刘迎春老人急切地想把它出售出去。为此,老人找到了大连市宏源房屋代理有限公司。

  大连市宏源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我们家经纪人,首先去验证刘迎春的房屋,坐落在什么地方、具体的地址及楼层。"

  刘迎春:"去看了以后,他就在我门前,就写了一个协议式的,他盖印、我盖印,两个月之内,那是5月20日,两个月之内他给我卖出去。"

  双方签好协议后,宏源公司马上向社会发布了出售信息。没过多久,便有人找上了门。

  迟丕英:"想买一个稍微小一点的,够住就行了。就发现宏源那个广告,就说有这个房子,在兴工街那个地方,我就去看一下,觉得还行就同意买了。"

  由于刘迎春的房子还未办理房产证,拥有的只是使用权。经双方协商,迟丕英同意等刘迎春先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为表诚意,迟丕英当即支付了定金二万三千元,二千元交给了刘迎春,其余由宏源公司代收。

  刘迎春:"协议定的是6月22日之前,这几个工作日,要把这个手续办完,完了以后我也答应了。"

  然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过程却并非像想象中的那么顺利,由于需要两万块钱,刘迎春前后跑了一个多月都没有结果。

  迟丕英:"一直到七月份了,我说你这个产权一直还没办好,怎么弄?"

  刘迎春:"谁买房子谁拿产权钱,我去办手续,我搭上我的工龄都没有关系,我耽误点时间也没有关,结果她把这个定金交给中介了。"

  刘迎春认为,宏源公司应该拿出迟丕英交给公司的定金,来垫付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可宏源公司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

  大连市宏源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如果说我代理公司,给她垫付了3万元,使用权变产权费用以后,她能不能把这个房屋出售给他方,这是我们考虑在内的。我们需要再找一个担保人,进行担保。"

  对于这笔费用,刘迎春与宏源公司争执不下,以至于无法在约定的日期前,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样一来也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就在迟丕英焦虑等待的过程中,刘迎春却不见了。

  迟丕英:"再就找不到她了,中介打电话也找不到她,我打电话也找不到她。"

  宏源公司:"也不知道这房子到底,办好还是没办好,卖还是不卖,作为买方的角度。我这个房你看现在,钱已经交到位了,我没有违约,那么现在,房主的这个手续,还不到位。我现在需要把这个钱先拿走。"

  由于无法履行协议,宏源公司只好将二万一千元的定金返还给迟丕英。但迟丕英却觉得事情另有蹊跷,于是来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查证,她发现刘迎春原来把房子卖给了别人。面对这个事实,迟丕英气愤不已,她觉得自己被欺骗了。2003年10月,迟丕英一纸诉状将刘迎春及宏源公司告到了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迟丕英:"因为我们在这个协议,没有解除之前,她卖给别人,她就是属于违约。"

  刘迎春:"我觉得我没收她的钱,手续也没办,她把定金都交给中介,我觉得我满身是理。"

  大连市宏源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从中介这个角度来说,中介没有违规也没有违约,它一切按照合同,正常履行和操作,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去运作这个房屋买卖交易的。"

  2003年10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迎春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房屋交结手续,是违约行为,应返还原告定金25000元。但对于违约损失、装修费和宏源公司的责任则因依据不足,被驳回。一审判决下达后,刘迎春对判决表示不服,马上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3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起来,关于这套房子的纠纷总算是有了结果,然而,事情却并没有完。俗话说的好,"屋漏偏遭连夜雨",没过几天,刘迎春又被宏源公司重推上了法庭,要求她给付中介代理费3000元。

  刘迎春:"我想如果是我房子卖了,给三千元也无所谓,那么反过来,房子没给我卖,还要手续费三千元,我是不能给的。"

  大连市宏源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我这边合同标明很清楚,如果谁违约的情况下,要赔偿我的代理费,卖方违约了,那么卖方就要承担我们的代理费。"

  庭审中,刘迎春的代理律师对于双方签署的那份合同提出了异议:"这个代理服务,那么代理合同只能代理一方,不能代理双方,所以说我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大连市宏源房屋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这个合同是居间合同,现在我们收取买方的中介费,并没有收取卖方的中介费,我现在居间合同我觉得成立的一点就是,我收取一方并没有收取双方(的中介费)。"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卖方委托中介单位寻求成交机会,为其提供媒介服务。一旦双方签约成交,中介方任务即完成,中介方便可获得相应的中介费用。而代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对外进行谈判,最后签定合同。代理不一定以最后成不成交作为一个付费的标准,只要是付出了劳动,受托人便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宏源公司认为,自己本应收取的代理费因刘迎春的违约而落空,所以对方应承担起自己的损失。但刘迎春却觉得,既然宏源公司是为其代售房屋,房子没卖出去,自己当然不能给钱了。于是关于这份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双方一直争执不休。对此,我们一起来听听律师的看法。

  刘守豹 法学博士,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普华律师事物所副主任,著有作品《股份经济辞典》,代理过大量房地产方面的诉讼案件。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物所刘守豹律师:"这个案子是一个典型的居间合同纠纷", "中介方在本案里面,是基本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的。首先一点,他帮助他(卖方)去寻找客户,寻找订立合同的机会,最后也寻找到了,双方也签定了合同。等于合同已经签定了,那么他中介的媒介服务的任务基本上就算完成了,他就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

  124热线提示:

  1.中介公司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应采取透明、公开的模式,让买卖双方就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共同商讨。这样不仅让双方对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度作到心中有数,还可更稳妥地解决诸如付款、过户等关键性问题。

  2.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居间合同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前不久,大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官司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所签合同应视为居间合同,原告完成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即应按合同规定交付代理费,所以判决刘迎春给付宏源公司代理费3000元。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房子纠纷终于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观众们在看过这个案子后,相信一定也有很多的感触,我们每个人都应遵循诚信二字,一旦你先破坏了规则,必然会遭受到日后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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