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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热线:乘车遭遇小偷 打官司小票据成关键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14:15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主持人:俗话说,在家千日好,出门万事难。出门办事家里人总要嘱咐几句"注意安全"。可这事啊,总有不凑巧的时候。今年的二月份,福建省泉州市的庄先生就在外出办事的途中遇到了麻烦。

  解 说:2004年2月17日,庄先生从石狮坐客车回泉州。客车行驶到晋江罗山福埔邮电局路段时,车上3名持站票的乘客突然说要下车,他们刚刚下车,坐在庄先生后面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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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惊叫一声说自己的钱包被偷走了,刚下车的人很有可能就是小偷,到这个时候,庄先生才发现自己夹克衣的口袋已经被割破,钱包早已没了。

  当事人 庄先生:我坐在售票员的背后那个座位 背后那个女的一给我提醒 我就很快 一步就可以冲到车门 我要马上下车 售票员把门关住了 关住了 我很生气 一脚跺在车门 叫他停车 那售票员就把门紧紧关住不给我下车 把我载到两百米的地方才让我下车 我也叫他你跟我进派出所 他不理我把车子开走

  解 说:在客车里丢了钱包,追赶小偷还不给停车,庄先生觉得客车司机和售票员的做法很有问题,为了讨个说法,他把客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1808.5元。

  当事人 庄先生;这个事发生了我是其中一个受害者,我可以敬告以后的客人和司机

  都要负起这个责任,不管在什么地方有出现扒手,都要共同负责停车

  把扒手抓起来,保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解说:2004年3月17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就在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泉州市汽车运输客运第一分公司提出了一个说法,这个说法让庄先生感到措手不及。

  福建省泉州市汽车客运第一分公司:这车票提供的是福建道路运输定额发票,里面写的是晋江市耀狮小客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车票,不是我们公司的车票,我们公司的车票是福建省道路运输定额客票,里面有写泉州市汽车运输公司,这些全部都是耀狮的,你乘坐耀狮的车,领了耀狮的车票来告我们公司。

  解 说:看来问题的关键就是那张车票了。庄先生到底坐的是哪一家的车呢?记者电话联系到了车票上标明的晋江耀狮小客车出租有限公司。

  电话采访晋江耀狮小客车出租有限公司负责人:那些客票驾驶员或者是其他人有丢掉的东西,被他(庄先生)拿去通用也是可以,但是他已经很明确不是坐我们耀狮的车,是我们耀狮的票,他是自己这样讲的,到底这个票是不是他坐这辆车呢,那我们也不太清楚。本身如果说是坐我们耀师的车 用我们耀师的票 那是合理的 我们耀师公司肯定要接受的 要对这个事情要进行调查 该是怎么处理 我们要处理

  解 说:庄先生坐的是哪个公司的车,还要等待法院的认定。但是,无论是哪一个公司的车,司机还有售票员的行为都是难以理喻的,为什么他们不愿意停车让庄先生去追赶小偷呢?为此,记者找到了一些客车司机了解情况。

  司 机:这一边这一带的小偷基本上讲 ,我们都认识,我们这种车他都不会在, 反正他只要三个四个这种人 老远看的眼熟的看得出来

  司 机:讲出来了到时候要找我们怎么办 要反映 那些客人被偷了反映才有用 我们反映有什么用 我们在跑车反映 那到时候有什么事情 哦 没办法

  解 说:那么,司机和售票员有没有义务配合乘客呢?

  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驾乘人员他首先有个职业道德,目前我们一般要求要以人为本所以说在面临一些治安上的问题的时候应该要积极协助旅客进行报案或者做好一些报案的工作。

  解 说:由于庄先生无法提供相关的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乘坐的客车是属于泉州市汽车运输客运第一分公司的,所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做出了如下判决。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国栋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元,由原告庄国栋负担。

  解 说:官司是输了,庄先生觉得憋气,可又没什么更好的办法。那么律师是怎么看的呢?

  北京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波:在本案当中 庄先生接受了泉州汽车运输公司 提供的服务 这是客观上的事实

  字幕:李波,天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波:那么法律上的事实 是庄先生向人民法院提供了 汽车运输公司的发票 没有证据来支持庄先生 向泉州汽车公司主张他的 受到侵害的这种权利 那么人民法院的判决 我认为是正确的.庄先生作为一个消费者 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这个运输公司没有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在提供服务的时候 保证庄先生的 人身财产安全 那么从法律上规定 庄先生选择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 ,应该很好的斟酌一下用哪种方式起诉被告能够更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12。4提示:

  1、车票是乘客乘车的凭证,是代表客运双方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但是车票的不相符或丢失不能否定乘客已经交费乘车的事实。即使车票与车辆不相符合或丢失,在有其他的证据证明乘客已交费的,就不能免除运输方的运输义务和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

  2、本案中乘客所乘车辆的实际所属公司和司机,对于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事项有积极协助解决的义务,对于受到的损失应该根据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其它地区以当地节目预报为准,参见news.sina.com.cn/s/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新闻线索请拨打847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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