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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热线:高压线下的隐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1:55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主持人:对于高压线,我们都知道它只可远观,不可近碰。毕竟,没有人愿意用自己的生命与十几万伏的高电压开玩笑。但近日我们却接到了一名安徽观众打来的热线电话,说是他们那里的集贸市场和商品市场,就建在了11万伏的高压线下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接到电话后,12.4记者赶到了安徽合肥。

  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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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村

  合肥市大房郢水库拆迁移民:高压线对老百姓都是有妨碍的,一打雷啪啦响,你像长丰那边打雷(人)都打死掉了,人都打了几米远,它总是有影响的,我们看高压线都是有影响的。

  解说:

  这里是合肥大房郢水库拆迁安置的移民点之一,在这里,记者看到了高压线下的一排排住宅楼,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高压线垂直下方10米内,是不允许建盖房屋,栽种高大乔木的。既然这样,为什么这些居民的房子会建在高压线下呢?

  影像:

  合肥市大杨镇龙王社区居委会主任 阮永堂:农民建房,特别是加层,这个我们确确实实没办法讲这一块,他们房子不够住了,加上地又紧张,平房盖平顶,平顶上面又加一层。

  解说:

  记者还看到,在大杨镇龙王集贸市场、龙王商品市场等人口密集地的不少地方也悬挂着一根根的高压电线。

  影像:

  记者:这个高度,高压线(离房顶)有5米吗?

  合肥市大杨镇龙王社区居委会主任 阮永堂:有,绝对有,这个我们要确保,我们也不能瞎干,这个你放心。

  记者:这个上面的电压是多少伏?是11万伏吗?

  合肥市大杨镇龙王社区居委会主任 阮永堂:是不是11万伏呀?

  记者:这个危不危险?

  合肥市大杨镇龙王社区居委会主任 阮永堂:估计不要紧,估计不要紧,现在国家建设安全系数都是很大的。

  解说:

  这些高压线真的如这位居委会主任说的那样没有影响吗?带着疑问,记者找到了合肥供电公司的管理人员。

  影像:

  合肥供电公司线路工区主任 任海龙:11万到20万伏的线路明文规定,距边线建筑必须达到10米的安全距离。因为11万(伏)的高压不需要像220(伏)碰到才能打到你,只要有1米的距离,距离1米,没有碰上任何东西,就对你产生放电,造成人的伤亡,再一个如果在天气不太好的情况下,会引起建筑物的火灾。

  解说:

  既然如此危险,大杨镇的移民为什么仍然生活在高压线下?居委会当初在规划这片用地的时候又是怎么考虑的呢?

  影像:

  合肥市大杨镇龙王社区居委会主任 阮永堂:这个是我们大杨镇移民点,跨高压线的两边,在规划的时候没有把这块地规划给移民盖房子,我们社区当时考虑这块土地空下来很可惜,后来那时经村两委会研究,就把这块土地充分地利用起来。

  解说: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这些建筑物的建设,没有经过任何规划部门规划,没有任何的审批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那这些违规的建筑是怎么建起来的呢?

  影像:

  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副镇长 杨德贵:因为在高压线下面,我们没有报建,但是这一块的房屋我们是严格按照报建的有关手续进行管理的。

  记者:为什么没有经过审批呢?

  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副镇长 杨德贵:因为在高压线下面(建房),即使报到规划部门它也不会同意这个方案。

  解说:

  高压线下的一个个违规建筑,不但给村民带来了安全隐患,也直接影响到了合肥市发电厂的送电安全。

  影像:

  合肥发电厂武保部主任 宋光辉:这个底下就是我们合肥电厂的,董铺至我们厂的一个铺水管,这个房子现在就建在铺水管上面,如果一旦管道因为压力增加破裂的话,就能把房子冲掉。对人身、人民生产肯定受到很大影响。

  解说:

  违规建房给大杨镇居民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的同时,也造成了多次用电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影像:

  合肥供电公司配电一部主任 曹国强:我们10千伏线路走廊底下,被老百姓盖了很多房子,造成我们线路开关跳闸,大面积停电,或者局部停电的事故频繁发生,在目前来说,在配(电)网上还是比较严重的。事故发生的机率比较多,特别是每年都能造成人员伤亡。

  解说:

  关于大杨镇输电线路被违章建筑侵占的现象,合肥供电公司和发电厂已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能尽快解决,但至今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而记者临走时看到,违规修建房屋的势头还是有增无减。对于这一现象,我们采访了有关方面的专家。

  影像: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 方仲炳:在高压线下建房,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许可,也没有经过建设(部门)的开工批准,它肯定是违法的,应该予以拆除。

  专家简介:

  方仲炳,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著有《电力法教程》、《电力企业招投标的法律问题》,曾发表了《电力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的运用》、《人身触电伤亡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等论文。

  影像:

  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 方仲炳:这种现象不仅是破坏了供用电的安全,危害了供用电安全,而且很可能引起触电伤亡的人身事故,在这个案子中间,我认为首先供电企业应当行使它告知的责任,把相关的危害除了告知那些用户以外,告知那些商户和居民以外,还应当请求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比如说规划(部门)的,城建(部门)的,最后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让法院判决那些在高压线下建房的商户予以拆除违章建筑,如果他们再不主动拆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用这一系列的办法来保障供电线路的安全。

  12.4热线提示:

  1、我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十条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

  2、本案中,居民、发电厂、供电公司发现了事故隐患,或对已经发生的危险,有义务和责任向安全监察部门及时反映,并要求尽快消除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法制播报》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新闻线索请拨打847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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