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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翁撒手人寰 无辜孩子卷入纷争之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8日11:50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主持人:陈建华是广东省惠州市有名的亿万富翁,他在惠州、深圳拥有多家企业,然而2002年4月,陈建华突然撒手人寰。陈建华不会想到,生前的感情出轨,却使一个无辜的孩子卷入了一场无尽的纷争之中,而这个孩子只有两岁。

  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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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建华是广东省惠州市有名的亿万富翁,在惠州、深圳等地拥有多家企业。2002年4月,陈建华突然生病去世了。但就在此时,谭红玲抱着2岁的女儿来到陈家说:自己是陈建华的女人,而谭丽就是她和陈建华生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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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

  1997年,谭红玲在去往惠州的路上,遇到了陈建华。这次的偶遇,给陈建华留下了深刻印象。不久,陈建华就把谭红玲调到了自己身边。渐渐地,陈建华对谭红玲产生了感情,但谭红玲理智地拒绝了她的老板,因为她已经有男朋友了。1998年6月,谭红玲回到广东江门同男友结婚。但婚后的第二天,谭红玲就重返惠州,回到了陈建华的身边。

  解说:

  在陈建华的"爱情攻势"下,谭红玲的情感防线彻底崩溃了。不久,两人找到谭红玲的丈夫区某,要求双方解除婚姻。1999年1月,谭红玲结束了自己短暂的婚姻,和老板陈建华住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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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

  1999年7月,谭红玲怀上了谭丽。满心欢喜的陈建华立即让她辞掉了工作,并把她安排在深圳龙岗紫薇花园的豪宅里安心养胎。备受呵护的谭红玲,也乐得就此当起了"金丝雀"。

  同期:当事人 谭红玲

  我觉得老陈 说真的 是个心底很好的人,当地的还有学校,他都有捐助,帮助很大。

  解说:

  2000年2月,谭丽出生了。谭红玲继续享受着老板"恩赐"给她的这种奢华生活。也许,她希望这样的日子能够永远过下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02年4月,陈建华突然住进了医院,并被确诊为肺癌晚期。一周之后,陈建华就过世了。病情的迅速恶化使身家过亿的陈建华,没有来得及留下任何遗嘱。对谭红玲母子往后的生活,更是未留下片言只语。

  同期:当事人 谭红玲

  那时候我就想,随老陈去吧,但是又想到小孩子一个人在这里

  解说: 2002年6月,谭红玲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将陈建华的亲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谭丽的继承人身份,并获得陈建华的160万元遗产。同年8月,广东省惠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第一个焦点就是:谭丽是否为陈建华的非婚生女儿。根据谭红玲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写的内容来看,孩子的"生父"并不是陈建华,而是她的前夫区某。

  影像:

  当事人 谭红玲:随便填了 , 他说 , 他说因为我跟派出所的人可能有一点 , 有一点意见。 当时怕被人家抓住重婚罪 , 然后就是这样。 我就随便写。

  解说:

  虽然《出生证明》上记载的生父是区某。但从离婚到孩子出生,时间间隔却有13个月。

  影像:

  当事人 谭红玲:那么你确信这个孩子不是区某的。不是,因为我订婚第二天就离开区某过塘下这边了,没有回去过。

  解说:

  此外,谭红玲还出具了3位保姆关于她与陈建华同居并生一女的证词,证明谭丽之父确为陈建华。但陈建华的家属们却对原告的证据不屑一顾。

  影像:

  被告代理律师 杨择郡: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原告出生前10个月,陈建华和谭琴(谭红玲)之间有同居或者说有亲密的关系,这个情况证明不了。

  解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建华已经死亡,无法与原告对质,而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写的是区某,这些都不足以认定原告与陈建华有亲子关系。2002年8月,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谭丽的诉讼请求。

  影像:

  当事人 谭红玲:一审的话是我意料中的事情,但是我毕竟还是有寄一点希望法院法官是公正的,给我小孩一个公道。

  解说:

  一审判决送达后,谭红玲又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区某的身份证号码是假的,而当时伪照的这张身份证上所使用的照片也不是区某本人。于是,谭红玲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惠州市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惠阳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解说:

  2003年3月8日,惠阳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双方就《出生医学证明》再次展开了辩论。

  影像:

  原告代理律师 庹红梅:区钦华本人也到庭做证了,当庭非常明确的表示谭小丽并不是区钦华和谭琴(谭红玲)所生的孩子,而且为了证实这一点呢,他也曾当庭表示愿意做亲子鉴定,所以我们认为足以推翻这个 出生证明上 关于父亲这一栏的真实性。

  解说:

  但是,出生医学证明是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本案的证据之一,它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普通的证据。

  影像:

  被告代理律师 杨择郡:我们知道区某离婚以后,是否跟原告的母亲有同居的关系,这是一个谁都讲不清楚的一个事实。

  解说:

  2003年3月27日,惠阳市人民法院再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尽管两次诉讼,两次被驳回,但谭红玲仍然不死心。2003年,她再一次向惠州市中院提起了上诉。而二审的核心,仍然是谭丽的真实身份问题。

  影像:

  原告代理律师 庹红梅:通过对其他三个婚生子女的DNA进行检测,进行排列,得出一个统一的特征,这也就是说陈建华做为父亲的特征,然后与谭晓丽的DNA进行对照,而如果说能够达到99%,那么完全就能够推定,而现在的医学在国内完全可以做到99。99%。

  解说:

  在法庭上,原告方提出了隔代亲子鉴定的建议。作为一个医学上的前沿课题,法庭最终并没有采纳。那么,法院为什么不予以采纳呢?

  影像:

  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 巫昌祯:做这种鉴定,可靠性不大,也可能会存在影响,不如父亲的血清明显,做出的结论比较准确。隔代亲子鉴定,这还是新的课题,新的话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这在医学上,也是个话题。在法律上,也是一个新的话题。她要求做对方不同意 能不能做 这也是一个新的问题 咱们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解说:

  2004年1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原告谭丽分得死者陈建华遗产中的15万元。但本案的终审并没有终止原被告的争论。

  影像:

  原告代理律师 何涛:人民法院这个案件判了,结果没有查明事实,我们说这个判决是失败的,我们要求法院回答,这个小孩到底是不是陈建华的,这个你将来就是一分钱不判,你把身份给我确定了,做为谭晓丽的母亲谭琴(谭红玲),她这一辈子也坦然了。官司打了一年多,到现在人民法院没有说明问题,没有查明事实,打什么官司。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磊:现在这个基本事实,根据间接证据反映材料来看,涉及谭小丽的父亲有多个,有多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去认定谭丽就是陈建华的私生女。

  解说:

  虽然谭丽非婚生女的身份没有得到确认,但法院还是判决谭丽分得陈建华遗产中的15万元。这又是为什么呢?

  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影像: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磊:就是陈建华生前对这个谭小丽母女是尽过一定的抚养义务的,那么现在陈建华死了以后留下来这个巨额财产,而这个谭小丽,我们案件受理的时候,她才2岁多,那么她没有生活来源。综合多个因素,才做出这个判决。

  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 巫昌祯:孩子是无辜的 应该受到保护 婚姻法也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 不能歧视 权力义务一律平等 这是我们对儿童的关怀 宪法也明确规定保护儿童 男方生前的时候 曾经抚养过这个孩子 一起共同生活 他虽然死了 她(孩子)还没有生活来源 也还没成年 还是小孩 需要抚养 那他继续给她抚养 在这一点上 判了15万元钱 生活上给予补贴 它不是继承权 如果是继承权那就不只15万

  解说:

  孩子毕竟是无辜的。这样一个人性化的判决,甚至博得了被告代理律师的认同。

  影像:

  被告代理律师 杨择郡:我认为这个案件是有社会的正面意义的,它比较人性化,这个酌分财产这个条款,在法律上就是一种道德性的法律条款,道德性的法律条款。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以后得出来的结果。

  解说:

  对于谭红玲来说,命运似乎在走过一个圆圈之后,又回到了起点,重新成为一个打工妹。只是青春不再,韶华已逝。命运跟她开了一个巨大而残酷的玩笑,而这一切也正是她自己选择的。

  影像:

  谭红玲:你人生经历这样的波折,你后悔当初对老陈的选择吗?我不后悔,假如他老婆当初对老陈好一点,我不会插足他这个家庭。虽然说造是这个样子的话说,也不完全是错在我这一方。

  主持人:陈建华虽然已经死去多年了,但他的家人却还要因为他生前的所作所为而纠缠在官司之中。谭红玲为陈老板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而真正无辜的人则是那个非婚生的孩子,从一出生她就注定了要接受这个畸形的家庭。值得庆幸的是,她得到了一个非常充满人性化的判决。

  《法制播报》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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