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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公民权司法权相冲突 私人通话清单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5:01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主持人:法院能查我的通话清单吗?我们知道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如果这种权利与司法权力之间发生了冲突,该怎么办?今天的看法我们就来讨论一下法院究竟有没有权力查公民的通话清单的问题。

  学生:当然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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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为什么呀?

  学生:这是公民的隐私权。

  市民:在调查的时候,你(法院)就可以。

  学生:如果这个线索很必要的话,还是应该有这个权力。

  市民:确实有必要去授权给司法机关采取这样一些措施的时候,我认为这样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主持人:看来大家的意见也不一样。其实,不止大家意见不一样,连法学专家们意见也不一样。最近围绕着一篇题为"人大解释公民通信,法院无权查用户通话详单"的报道,他们也着实的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主持人:据媒体报道,日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对一家通信企业提出的解释要求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对通话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主持人: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的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的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研究,首次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这些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邱星美: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完全有权力向通讯公司调取被执行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的通话的详细清单。因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这是一种义务,是不可商量的,没有余地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任进: 他们的这个调查取证,只能限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不能侵犯到宪法第40条规定的那个特定的情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卫平:法院肯定是有这个调查取证权的,那么关键问题,他调查取证权的范围应该有多大,应该涉及到对那些权利的保护问题。要调查取证,这些证据中肯定有一部分是涉及到公民的权利的,不能够对这些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话,那么可能法院的审理或者执行工作根本就没有办法开展。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薛晓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项权利的限制,你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的。我们宪法里明确的讲了,主体是什么呢?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检察机关,当然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那么也就是说只有这两个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邱星美:就是从宪法第40条这个条文本身来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呢,也不是无限制的受到保护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有安全部门为了出于刑事侦察的需要也可以调取他的有关通信方面的证据。因此我们也可以这么说,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行使执行权的过程中,他也应当有权力调取他所应当调查的证据,应当有权力行使他的调查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卫平:他为什么要强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实际上就在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这个利益可能更重要。另外这些机构在侦查程序上可能有专门的制度加以保障,不至于滥用这种权力,所以才规定啊!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邱星美:宪法第12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行使民事审判权呢,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现在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当中行使这个调查的权力,他应当是有宪法第126条作为依据来进行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薛晓健:我们一定要注意,他(宪法)前边讲的是什么呢?叫做依法行使审判权。首先你就要依照宪法,如果你这个行为一上来就是违反宪法的,那么我们不认为你是在依法行使审判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邱星美:法院的行为是以民诉法为依据的,那如果再往下推的话,如果说法院的行为是违宪的的话,那就是民诉法违宪吗?

  主持人:哎哟,这回可闹大了,都争到民诉法是不是违宪了,咱们还是找找别的原因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邱星美;还有这么一个因素,我们宪法设立这个条文的时候,当时是82年,82年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民商事领域的经济纠纷,诉讼到法院的远远没有现在这么多。而且82年我们刚刚开始搞改革开放,所以呢,从司法实践中来说,没有对立法提出来今天这么一个问题。既然今天对40条提出了这个问题,那么今后我们在修改法律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到这个因素进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任进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宪法里面规定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这个通信的含义不是很明确。法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机构,他本身不是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机关。我们希望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加强这方面的宪法解释。

  主持人:看来这个争论还是要继续下去,直到有一个权威的、准确的说法为止。但是不管争论还要持续多久,我们高兴的是引起这场争论的是对我们公民权利的保护。我们也相信在法律日臻完善的今天,有关部门在制订、修改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会更多的考虑到公民权利保护的问题。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其它地区参见news.sina.com.cn/s/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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