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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热线:老汉误饮化工原料 对簿公堂争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1:18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主持人:"过氧乙酸",相信大家大多不知道是作什么用的。在看这期节目之前,我也不知道"过氧乙酸"是一种化工原料。既然是化工原料,那我们就知道了,那是绝对不能喝到嘴里的,不管它是装在专用的化学瓶子里还是装在饮料瓶子里。但是当它真的被装在饮料瓶子里被人当饮料喝了,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一起来看今天的12-4热线。

  解说:画面上的这个人名字叫张长胜,今年60多岁了,是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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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老汉在抚宁县"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谋到了一份差事--负责对园内的设施进行施工和维修。2003年4月的一天,老汉接到通知:"娱乐中心"里边一个叫"滑翔飞翼"的景区西侧,有两个站台需要维修。于是,张老汉带领两位民工来到了施工现场。

  当事人 张长胜:9点多钟,滑翔飞翼(景区)主管郝立权拎一瓶娃哈哈绿茶饮料上去了,就放在我工作面上了,他随手就指挥韩国游客,指挥完后他就下去了。

  解说:张老汉怎么也不会想到,郝立权遗留在站台上的饮料竟然给他带来了一场灾难。就在接近中午的时候,张老汉的工作完成了。他准备收工,这时,他看到了景区主管郝立权留下的饮料。

  当事人 张长胜:到了11点半左右,我们就收工了。收工了因为当时天气很热,当时气温得二十七、八度那样,挺热。当时我就把它打开了。

  解说:张老汉怎么都没想到,这摆在站台上的饮料瓶里装的却不是饮料。这一口喝下去,张老汉招来了大祸。

  当事人 张长胜:这一口就不中了。我就喊着郝立权,我就问他装得是什么?他说是过氧乙酸,我说过氧乙酸你放在这里干什么,你放在这里你得提示一下是不是。

  主持人:过氧乙酸是一种化工原料,具有腐蚀性,对眼、粘膜或皮肤有刺激性,有烧伤危险;若不慎接触,应用大量清水冲洗并及时就医。张老汉这一口喝下去呀,当场便瘫倒在地。经河北省抚宁县南戴河医院诊断为食道腐蚀性烧伤,胃烧伤。老汉因此在医院里住了七天,原以为回到家中,休养些时日就会复原。可事情并非想他想象的那样简单。

  当事人 张长胜:到家第三天头上就吃不下东西了,最后我连水都喝不了,他这个食道管最细的地方就像5寸钉那么细,吃不进东西,吃完就吐,吃完就吐。

  记):都是喝完过氧乙酸烧的?

  当事人 张长胜:烧的,全都硬化萎缩了。

  解说:病情如此啊,张老汉只能继续就医治疗。可家境窘迫的老汉却为拿不出看病的钱犯了愁。无奈,老汉找到了"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

  当事人 张长胜:他把这东西放在我工作面上了,这是个什么我也不知道啊,所以与你(娱乐中心)有直接关系。他把这东西放在我工作面上了,你给我造成不安全因素,你事先提示一下也中,你也根本没提示,这导致我误喝了。

  解说:在《过氧乙酸》的国家标准第六章第一节明确规定,过氧乙酸的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除了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等级、批号、生产日期等等之外,还应该标有 "腐蚀品"标志和"有机过氧化物"标志。张老汉认为"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在这件事情上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可"娱乐中心"却并不这样认为。我们的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娱乐中心负责人。

  当事人 张长胜:他说这是你自己喝的,也没有人灌你,他们认为这个事故应该你自己负责,对。说你应该自己负责。

  河北省秦皇岛市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 胡书记:那个都处理完了。处理的结果怎您能告诉我吗?那个最后法院判了那个。法院判决结果是什么样的?结果我明天告诉你,我手头上没有那个结果。张长胜的现状怎么样?我不太清楚,不太清楚?因为他现在已经在我们单位了,因为他是个临时工。当时那个事情是怎么样一个情况,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哪个啥,有空再那个,我现在正开会呢。你想问详细的我也不太清楚这事,这样吧,20分钟以后咱们再联系吧。20分钟以后再给您打电话吗?好。好的,好的。

  解说:记者与胡书记约好二十分钟后再联系,可二十分钟以后电话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多次与胡书记进行联系,希望能够对事件的过程进行更详细的了解,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当事人 张长胜:这个食管原告都这么宽,现在已经细得就这么宽了。吃东西根本进不去了,喝水都喝不了了。他们医院完了又拍了个胃片,胃也烧成这样了。这个烧得很严重,所以你这种情况人家说治不了了。

  解说:2003年10月,张老汉向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10月27日,劳动局做出了非工伤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 张长胜:自从出这个事以后,花了1万7千多,手扶(拖拉机)也卖了,大棚也卖了,借了好多钱急用,现在病还没好,我也没钱看病了,家里啥也没有了,我这病也看不起了。

  主持人:由于劳动局做出了非工伤责任的认定书,张长胜老汉不知道他应该找谁去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我们的记者与秦皇岛市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联系的过程中,娱乐中心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曾提起过,这件事情娱乐中心并没有责任,因此也没有进行过赔偿。张长胜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一起来听听专家的意见。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吴颖萍: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呢,我个人认为呢,我认为这是一个民事侵权的问题。

  律师介绍:吴颖萍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吴颖萍:公民法人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张先生对身体受到伤害这件事儿上,这个郝先生呢,应该是存在过错的。那我们《民法通则》呢,还有相应的条款,就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那么呢,他作为侵害人应该是要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呢,生活补住等费用。所以我非常建议这个张先生呢,通过这种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4热线提示:

  1、我国《工伤保险打例》第十四条、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当事人张长胜在工作后误服"过氧乙酸"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2、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娱乐中心主管郝立权将"过氧乙酸"遗留在站台上的行为存在过错,张长胜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8月25日北京播出)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新闻线索请拨打010—847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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