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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热线:停车场内车被盗 如何索赔专家支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8日11:50 《法制播报》

  北京市海淀区的齐先生为自己的新车买了全险,然而不久就出事了。新车在停车场丢了。手拿停车票据的齐先生于是忙不迭地找地方索赔。可是,停车场和保险公司都先后回绝了他。《法制播报》播出最新节目《12-4热线:停车场内车被盗 如何索赔专家支招》,以下是节目实录。

  解说: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齐先生,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经理人。齐先生前不久刚买了 一辆新车,很快齐先生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买了一份全险。不幸的是,新车到手还没过几个月,车子丢了,却找不到人索赔。

  当事人 齐忠全:我觉得他们赔付应该责无旁贷,这没想到这一牵扯呀,就这么长时间。

  解说:原来,2004年4月9号这一天,齐先生下班后把自己的车停到了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宣联存车管理处下属的停车场。第二天一大早,当齐先生来停车场取车时,意外发生了。

  当事人 齐忠全:头天晚上我把车放在这里,第二天早上六点来取车,就发现车没了

  解说:车子怎么突然不见了?齐先生赶紧找到北京市宣联存车管理处的负责人,然而得到的回答却是:汽车在停车场被人偷走了的!齐先生随即向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分局报了案。

  当事人 齐忠全:公安局给我出具一个证明,停车场也给我出具了一个证明,证明车在它(停车场)那儿丢的,这个证据都在,它也承认。

  解说:齐先生说,因为自己公司的车多年来一直停放在宣武区宣联存车处。所以自己的车买来之后,也采取按月付费的方式,停放在该停车场。车子在停车场突然丢失,齐先生认为停车场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 齐忠全:停车场停车的票据都在我手里。我觉得我就不应该承受任何损失。

  解说:随后齐先生便向停车场提出索赔要求,然而在齐先生认为本来是“顺理成章”的事,却遭到了停车场的拒绝。

  当事人 齐忠全:找停车场,停车场说我们不能全额赔偿。

  解说:据齐先生介绍,停车场的依据是,他们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属于车辆占道费,用于管理车辆是否有序摆放。对于车子被偷,他们不可能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 齐忠全:说我赔付你应该是在保险公司赔付你之后。我觉得他说得也有一定的道理,我就死找保险公司呗。

  解说:很快齐先生就带齐了给车辆所买全险的证明,来到他为汽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分公司。

  当事人 齐忠全:他(保险公司)就说我从接受你的材料,到能赔付你钱,十五个工作日。

  解说:十五个工作日也就是两个月,齐先生想着,既然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也就没有问题了,等一等也无妨。然而,两个月过后,当齐先生再次来到保险公司时,听到的回答却变了样。

  当事人 齐忠全:保险公司提出来我们不负责赔偿,说得由停车场全部赔偿。

  解说:本来说得好好的,怎么突然变了卦?

  当事人 齐忠全:他说这叫代位追偿,你得先去找停车场。

  当事人 齐忠全:我说我这车在停车场丢得你不赔,那在哪儿丢的你赔呀?他说你这个在哪儿丢的我们都赔,在大马路上丢的我们都赔。

  解说:既然保险公司说了不赔,齐先生也没别的办法。无奈之下,齐先生只好拿着停车场出具的丢车证明和停车收费票据,转头再找停车场。

  当事人 齐忠全:他(停车场)的理由就是,在保险公司没有赔付以前,咱俩没有可谈性,没法谈怎么赔你。他的条件就是这样。

  解说:想不到停车场又把赔偿责任踢到了保险公司。就这样,齐先生为了车辆丢失索赔的事,不停的在停车场和保险公司之间来回奔波。让齐先生想不通的是,明明是停车场把车弄丢了,停车场却说没有保管责任;自己买了车辆全保险,丢了车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 齐忠全:我原本想这顺理成章,保险我也交了,新车,停车场丢的。当时丢车的时候这些票据都在我手里

  解说:拿着一手证件和票据,却找不到应当受理的人。齐先生即生气又无奈。最后他不得不决定,把北京市宣联存车管理处,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分公司,告上法院。那么最后齐先生到底能否获得要求赔偿的权利呢?还是先来听听专家的看法。

  专家简介:王绪瑾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 教授 中国保险学会理事 亚太地区风险与保险学会常务理事

  专家:车主如果投保的是全险的话,也就是包括了投保基本险。基本险是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包括了附加这个车辆全车盗抢险。

  专家:这种情况,投保人他有两个人可以索赔的,一个是向停车场索赔,另一个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他不能够同时得到两份的赔偿。因为这个保险公司首先同这个停车场没有这个法律关系。那么这时候应当是由被保险人首先找停车场要求赔偿,其后再一个委托书,委托追偿书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之后,那么保险公司再替代被保险人地位再向停车场索赔。

  124热线提示:

  1、一旦发现自己的车辆在停车场丢失,车主要立即报警,并向停车场索要在该停车场丢车的证明,随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

  2、随后车主要及时向停车场索要委托赔付追偿书,如果停车场拒绝赔付,车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解说:2004年9月2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因为停车被盗而引发的财产赔偿纠纷。法庭上,保险公司承诺按照保险合约,先行赔付齐先生80%的车款,前提是,齐先生必须拿到停车场出具的委托追偿书。随后,就另外20%的车款以及其他赔偿费用等问题,停车场和原告方,仍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看法:停车丢失后的索赔

  主持人:在前面的124节目中,说的是齐先生在汽车丢失后找停车场和保险公司索赔,来回跑了将近三个月。最后齐先生不得不将停车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随后,保险公司答应赔付齐先生80%的汽车保险金。然而对于全车款的另外20%,齐先生和停车场仍然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不管怎么说呢,齐先生还算幸运,因为从我们所了解到的很多类似案例中,更多的人甚至连一分钱都拿不到。至于他们为什么拿不到赔偿,这其中除了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赔付问题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恐怕还是对停车场的责任难以认定的问题。

  停车场对车辆的管理付有什么样的责任?

  解说:目前我国城市所拥有的私家车数量已近800万辆,仅北京的私家车就有200多万辆。然而,面对这些数量庞大的机动车队伍,城市可以提供给它们的停车位却少的可怜。根据国际上城市车辆与车位1:1.3的合理比例来计算,我国的城市车辆与车位的比例,连1:0.3都达不到。目前北京市的停车缺口就达44万。换句话说,北京市每5辆机动车中,至少有一辆面临随时被盗窃的危险。在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车辆被盗案件中,破案率却仅为20%左右。然而,从这些停车被盗的案例中来看,车辆丢失后得不到有效赔偿的,远不只齐先生一个人。

  相关资料:

  1、北京的王先生在某小区停车,由于未停在原停车位。事后该车被盗。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法院一审中王先生败诉。

  2、2003年11月,浙江的黄先生在某大型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商场免费停车场,并领取了一张停车卡。之后发现车辆被窃。商场以免费停车为由拒绝赔偿。

  3、山东的王先生于2002年5月,去某小区看望亲戚,将价值30余万元本田雅阁停放在某小区的免费停车场内保管,不久发现汽车被盗。随后王先生要求小区停车场赔偿。被小区拒绝。

  解说: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的机动车辆被盗案例中,车主能获取赔偿的也只有千分之一。而且一旦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后,甚至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说明去停车场要求索赔。针对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后的索赔难问题,在刚才的124节目中,北京市宣联存车处和原告方齐先生在法庭上的一段辩论,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一起来看看。

  北京宣联存车设管理处 法庭代言人:停车,请原告听清楚了,不完全属于保管费用,其中有一些因为这块属于占用资源。

  原告代理人:你公司的名义是存车管理,管理就有保管的责任。

  解说:在法庭上,北京市宣联停车管理处认为,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是车辆占用资源的有偿付出,而非保管。因此拒绝承担车主的全车损失赔偿。

  法律上对于停车场的责任认定没有明确说明

  主持人:从刚才的法庭辩论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停车被盗之所以赔偿难,最重要的一点,恐怕就是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停车管理,还没有一个非常明晰的司法解释。就停车场对车辆管理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界也存在这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车辆丢失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赔偿;另一种意见则是,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我们也请到了几位法律界的专家,听听他们是怎么看待这个停车场所付职责的问题:

  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就我个人来看呢,把它认定是一个保管合同关系比较妥当。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停车场,它的收益不是来自土地使用权,而是来自它所提供服务。

  贾林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而就这个服务合同来说呢,停车场既然收取了有关的停车费用,就应当承认安全保护的责任。

  解说:针对停车场的责任认定问题,最近记者集中调查了近30起这类案件,其中有12件,法院最后判令停车场赔偿车主全部损失,有2件判令赔偿部分损失,而这2件判决赔偿部分损失的理由,还是因为车主本身有过失而采过失相抵原则。尽管在这一系列的司法实践中,都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把停车场对车辆的管理责任认定为保管合同,但是这些判例也都是针对某个个案,而没有形成对停车服务管理的统一司法解释。就此前齐先生遇到的索赔问题中,停车场还提出的这样一个说法:

  北京宣联存车设管理处 法庭代言人:一个大奔和一个奥拓来说,在我们这儿,其收费标准都是每小时一块钱。(物价部门)只规定一个车位只占用多长时间,收取多少费用,并没有规定根据车辆的价格来收取费用,而机动车的实际价格是不一样的。如果仅按其收了费用,就建立了保管与被保管关系,这对停车管理企业就太不公平了。

  停车费用和车价本身的不对等

  解说:国家物价部门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的规定,并没有体现车辆丢失后的赔付风险程度。只是规定停车部门一律按照市场行情来统一收费。如果按照停车场提出的这个理由,一两车子好几十万,停车费不过几块钱。车辆丢失都由停车场来赔付的话,对停车场来说好象是有些不公平。

  贾林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他认为不公平可以根据物价部门的政策做一下协调,根据不同的车型,不同的价格档次,区分收费。但总之这个不能成为他认为不负全责的根据。

  胡利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副教授:作为车主他所付的停车费呢,实际上是对这种保管行为的一种对价,或者说是一种回报。如果说由于你的保管行为不利,而导致相对方利益受到损失了,那么你应当进行赔偿。所以从权利义务上来讲应该说是对等的。

  解说:的确,在我国出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也只对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而没有涉及到停车场的职责。所以一旦停车场将车辆丢失,就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至于为什么会出现法律上的空白这种现象,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除了像上述停车场所陈述的,车价和停车费用的不等价之外,还涉及到停车位严重缺乏、汽车保险业的局限性等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而在其他一些例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除了特殊规定的停车场要对车辆负保管责任外,大部分的停车场都定性为是一种有偿使用。当然他们采取这种认定办法,和其国内汽车保险业的普及及其行业特点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减少丢失车辆后的损失办法——买保险

  主持人:尽管法律上对于停车场的职责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通过刚才专家的建议,我想还是能给有车的朋友提供一些好的依据。刚才也提到了,在一些发达国家,停车管理一般都认定为有偿使用。车主一旦丢了车,赔付工作都是由保险公司来执行。如果你的车没有买保险,可能有些停车场就拒绝让你停放。由于我国的汽车保险行业目前还没有普及到这种程度,而且车险的种类也相对单一。其中最重要的盗抢险,甚至只是全险之内的一种附加险。尽管如此,我们的车主一旦给车上了全险,遇到车辆丢失问题时,还是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先行获得部分赔偿。这也就是刚才案例中出现的“代位追偿”这个词。

  关键词—代位追偿

  解说:“代位追偿”在保险法中又叫“代位求偿”,也就是说,车辆的丢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导致的,第三方必须承担车主的全车索赔责任。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则由保险公司对车主先行赔付。由车主填写“责任转移书”交由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车主的权利,向第三方索要全车赔偿。

  主持人:按照目前我国保险法中对“代位求偿”的规定,车主一旦买了全险,车辆丢失后,不论在任何地方,保险公司都应该给予投保人先行赔付。再向第三方追偿损失。如果双方拒绝赔偿,您就可以采取本案当中齐先生的手法,将对方诉讼至法庭。这一点恐怕是解决车主遇到车辆丢失赔偿问题,一个比较理想的办法。如果车主在停车场将车辆丢失,保险公司赔付之后的那一部分到底属不属于停车场来赔呢。对于这些赔付过程中的争议,专家在节目里给我们提供几招应对办法,帮助车主减少损失。

  停车场丢失车辆后要求索赔的应对办法

  1、如果在酒店商场这类免费停车场将车辆丢失

  胡利玲:对于象非专业的停车场,象商店,饭店,还有一些娱乐场所所提供的停车场,它是为了便利顾客停车,来刺激消费,所以它也是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贾林青:他这个停车场显然属于他经营组成部分,这不以收费不收费为条件来把握。关键是取证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在某一个地点,某一个场所丢失的,那么这个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2、免费停车场将车丢失

  胡利玲:不收费的停车场来讲,我们说他实际上是构成的无偿的保管关系,对于无偿保管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除非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那么通常他是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

  主持人:对于停车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2004年6月6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出台,其中提到业主的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丢失或被损害,小区物业或停车管理单位将负有责任;对进入小区内的其他机动车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要负责24小时电子监控。与此同时《北京市停车管理大纲》也正在出台当中。除北京市以外,深圳、南京等其他一些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停车场的义务的同时,我们还是建议车主,最好给自己的车辆买一份全险。一旦遇到车辆丢失,至少你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部分赔偿。至于其他赔偿费用问题,如果和停车场得不到很好的商定。您可以通过诉讼的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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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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