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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播报:12-4热线特别节目--法律帮助专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11:22 法制播报

  近日,法制播报播出节目《12-4热线特别节目:法律帮助专集》,以下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欢迎收看今天的12·4热线法律帮助专集,首先我们先向观众朋友们介绍两条即将修改和已经颁布的新法规及近期的立法资讯,然后是个案分析,最后向大家介绍两个法律小常识。

  新法条、法规:

  案例1:《家里的股东》

  主持人: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公司的事情和家务事搀杂在一起就更加难办了。现实生活中这种让人头疼的事例并不少见,福建省闽清县就有这么一家人,因为合伙开公司引发了不少恩恩怨怨,最后还因为争夺公司的股权而对簿公堂。

  解说:这位就是我们这个节目的一个主要人物,福建省闽清县的朱传照。年过半百的朱传照现在正是官司缠身,而和他打官司不是别人却是他同父异母的胞弟陈希和他的妹夫刘更生。从前他们在别人眼里可是很不错的三人组合,从1992年合伙开办公司以来事业一直蒸蒸日上,可是自从2001年3月,朱传照摔伤并被医院诊断为颈椎肩盘突出以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

  朱传照:(陈希和刘更生)他们刚开始说,你拿着拐杖走路,形象太差,如果还在公司上班,就会影响他们两个人的形象,你就在家里呆着。

  解说:朱传照告诉记者,由于在评估公司资产总额的问题上,三个人出现严重分歧,协商最终没有结果,朱传照才被迫离开了公司。从公司出具给法院的答辩书上,记者看到了陈希和刘更生的观点,他们认为,朱传照在公司的设立、发展过程中,从未履行过股东义务甚至没有过资金的投入,他根本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记者在闽清县工商局了解到的情况却有所不同。

  福建省闽清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当时注册的股东是三个人,三个各占出资比例都是一样的,就是有三个股东,一个是陈希,还有一个是刘更生,还有一个是朱传照。

  解说:这些工商登记审计验资的材料,给了朱传照极大的信心,他相信自己一定能打赢这场确认股东身份的官司。2003年5月28日,闽清县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朱传照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理由是朱传照既拿不出出资证明也提供不了公司的股东名册。这个结果让朱传照大失所望。

  记者:公司有没有专门制作一个股东名册。

  朱传照: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应该要建立股东名册,可是公司它不建立啊。

  记者:你既然有投完资,股东投资都出完了以后,应该会拿到一个出资的证明,当时有没有拿到呢?

  朱传照:三个股东都没拿到。

  解说:由于陈希和刘更生拒绝接受采访,他们手上有没有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我们不得而知。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不是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呢?

  法学专家 李军:股东资格和名册,是以在申请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他们通过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资料提供就已经确认了,他们的股东名单通过工商登记已经确定了三位股东的平等地位。

  解说:朱传照不服福建省闽清县的判决,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7月22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以闽清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并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撤消了判决发回重审。到目前为止,这个案件还没有最终结果,但是朱传照的经历却让我们不得不看到的问题是,很多人对于股东资格如何认定还不是很明确,那么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有哪些,来听听专家是怎么说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俊海:原则上应当以股东名册或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为准,但是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也就是虽然股东名册上没有姓名,工商局登记资料上也没有登记名称,但是我有证据证明确实出资了,我是公司的实质股东,这种股东资格和地位也要确认和保护。当然其他股东可能说,你这出资证明书是假的,或者说这个出资证明书是我出懒得钱把名字写成你的名字了,所以你就不是股东了,关键是看谁投资谁收益谁就是股东。

  提示:近期,《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已经出台,修改草案建议稿仍采用现行公司法,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的做法,但先规定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后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后者部分准用前者;并且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节,并入原“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

  案例2:《索赔公交公司难》

  主持人:谈完《公司法》,我们再来说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新法颁布已经几个月了,现在发现的新情况是,虽说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可执行起来却有不少难度,一些本来看似很容易解决的问题,竟会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下面要说的这位老兄就遇上了这样的事。

  主持人:刚刚说完了《公司法》,我们再来谈谈新出台不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新法颁布已经有几个月了,我们发现马路上开车系安全带的人多了,违章停车的人少了。新的变化让人们产生一丝喜悦,与此同时虽说有法可依了,可执行起来却很难,明明很容易解决的问题也会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下面要说的这位老兄就遇上了这样的事。

  解说:刘先生是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某企业的专职司机,经常开车来杭州出差。因为是给老板开车,所以他每次都十分小心。可天有不测风云, 2004年5月25号他的车还是在杭州市区出事了。

  司机 刘先生:我们从解放路口和那个综合高架桥的地方一直往前走,突然前面听到一阵声响,有一条电线,天也比较黑,我们就避不开了,它把我们的车子刮到了。

  解说:刘先生当时开的就是这部丽水牌照的马自达A6,从无轨电车上甩下来的电线正好打在反光镜上。出事后,当地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立刻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了快速处理。因为当天要回单位,于是刘先生留下出事的轿车,委托在杭州的朋友温先生全权处理这件事。第二天,温先生拿着交警给开的事故处理单去公交公司来到公交公司,没想到对方的态度相当敷衍。

  刘先生的朋友 温先生:他说你找交警去吧,我说交警的处理意见已经很明确了。他就这样踢来踢去,我当时心里有点不舒服了。

  解说:碰了壁的温先生又拿着事故车辆估损单,找到为马自达车保车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查阅了所有单据后,认为肇事的公交公司应单方负完全责任,赔偿问题与受害方的保险公司无关。2004年7月6号,记者跟着温先生,再一次来到公交公司。双方交涉了半天,最终也没有达成结果。

  当事人朋友 温先生:你说这个责任不是你的,你给我一句话,是你的你要给我一个交代,就那么简单。

  解说:按照公交公司负责人王先生的说法,如果要公交公司进行赔偿,那么交警的现场处理表上必须要有公交公司的人的当场签字。即便是只有一方在场,温先生这方也应该让交警通知公交公司安全处理科,由安全科派人到现场,确认责任确实在公交公司。而实际情况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表上,只有马自达车主谢绍华一个人的签名。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公交公司就不需要负责任了呢?

  律师:双方当事人在责任事故认定书上是否签字不影响交警对责任事故人认定,只不过如果签字的话是对当时事故现场的一个认可,如果不签字,只要交警有足够的事故材料证明也可以通过这些材料对责任事故进行认可,如果说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比如说要及时疏散交通啊,或者一方不能到场不能及时到场的情况,交警部门应该制作照片或图片现场制作为处罚的证据材料,责任认定的证据材料,这样处理时就给没有到场的一方一个申诉的机会。

  主持人:在记者跟温先生到公交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多上门要求赔偿的事主,问题得不到解决,双方对索赔的金额数目认识差距很大。像温先生这样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的纠纷,难道都要去打官司解决吗?

  提示: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立法资讯相关链接:

  1、我国在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的同时,也重视社会保障的立法,社会保险法起草工作正紧锣密鼓,在不久的将来很快会出台;

  2、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打淫秽网站声讯台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3、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4、江西省南昌市立法禁止扑克、麻将和“膀爷”上路。

  个案解析:

  《特殊的吸毒者》

  主持人:前不久,我们接到安徽省六安市的刘萍打来的电话,她哭诉了自己18年麻醉药品杜冷丁注射成瘾的痛苦经历。这位刘萍曾经在1989年年底从持刀歹徒的手中救出了一位上夜班的工人,并因此获得了安徽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然而这位曾经被鲜花和掌声围绕的女英雄,如今却有着长达18年的麻醉药品杜冷丁注射成瘾的经历,是什么让英雄堕入了深渊?本期的12·4个案分析将和您一起关注一位特殊的吸毒者——刘萍。

  杜冷丁和吗啡是同一类药品,对这种药品国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杜冷丁用在医院属于药品,在医院以外就是毒品。

  解说:这张老照片,是1990年刘萍前往省城合肥,领取安徽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奖状时照的。照片中的刘萍面旁清瘦,谁也料想不到她当时已经有4年的杜冷丁注射成瘾经历,而她的清瘦也是由此造成的。由于害怕毒瘾发作而在会场失态,她在身上还藏了两支杜冷丁。

  当事人 刘萍:我到省里领的奖状,临走的时候还带两支杜泠丁,那个时候剂量小,一天只要两支到三支的样子,现在我到什么程度,隔一个小时就要打两支,隔一个小时就要打两支.

  解说:至今,刘萍注射杜冷丁已经18年。长期的静脉注射,使刘萍患了严重的静脉炎,肌肉丧失了活动能力,双臂几近残废。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刘萍当初开始注射杜冷丁呢?事情还要追溯到18年前,刘萍在六安市妇幼保健医院做的剖腹产手术。

  刘萍的丈夫:当时,剖腹产后手术伤口比较长,把肚脐都划开了。她就疼,然后就给她打(杜冷丁),一疼就打。大概打了有八支以上,本身就超剂量了。注射最多一支,最多最多两支不得了了。

  解说:记者从相关的医药典籍上了解到,杜冷丁是一种麻醉药品,其作用与吗啡基本相同,是目前常用的镇痛药之一。通常用于癌症患者或手术患者术后使用。一般针剂一支为2毫升,杜冷丁含量为100毫克。这种药物连续使用会成瘾,原则上医生所开处方中,一天不能超过2支。根据以上相关资料表明,刘萍当时所用杜冷丁剂量已经超过限量。

  记者:当时保健院有没有跟你讲过这个是麻醉药品?

  当事人 刘萍:她没跟我讲这个是麻醉药品,她跟我讲你的针不能打多了,打多了成瘾,

  解说:既然医院明明知道杜冷丁注射过量会成瘾,为什么对刘萍有求必应,不加以制止呢?是不是所有剖腹产手术的患者,都需要那么多的杜冷丁来镇痛?还是刘萍有什么特殊呢?如果不是2004年3月,刘萍因意外受伤来到医院做X光检查,这一切可能都无从知晓。然而就是这次检查,让刘萍知道了一个隐藏了18年的,关于自己注射杜冷丁成瘾的秘密。

  刘萍的丈夫:医生当时给她拍片子一看,发现一个金属东西,现在讲就有一根针,正好就在(剖腹产)手术刀口这个位置,刘萍从生下来到现在只开过这一刀,那现在腹部有一根针,那首先我们就想到这是手术留下来的。我们当时还不相信,马上又到专医,就是六安市医院拍了一张片子,确实是一根弯针,那肯定是保健院造成的。

  解说:医生根据X光片子观察,初步断定这是一根手术缝合针的断针。震惊之余,刘萍想到当年自己手术过后,伤口处巨痛难忍应该就是由于这根断针造成的,所以才会需要大量的杜冷丁来镇痛,进而导致自己染上了毒瘾。但口说无凭没有证据。于是刘萍来到医院查找当年的病历,上面应该都记载着自己的手术和用药的情况。但是,奇怪的事情发生了。

  当事人 刘萍:我那病历记载着我住了多少天院,你给我开了多少支杜泠丁,跟我在一个病房的人病历都在,他讲就我的病历没有了。

  解说:当年刘萍做手术的医院是六安市妇幼保健医院,现已更名为六安市金安妇幼保健医院。病例虽然丢得有些蹊跷,但毕竟事过多年,查找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可是刘萍想到自己肚子里的断针可以证明一切,于是她向院方讨要说法。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院长 徐祖传:断针能否导致杜泠丁成瘾,我们有待医学专家做出医学鉴定,从常理上讲,断针和成瘾之间能否建立这样的必然联系,我们持否定态度。

  解说:院方持否定态度,这让刘萍感到很难过。她这18年以来,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折磨。她在家人的叹息声和周围人鄙视的目光中,度过了18年的岁月。而这18年里的每一天对她来说都度日如年。

  当事人 刘萍:我呢在六安连个朋友都没有了,人家都不敢跟我沾,跟我一讲话,我就非要叫人家给我搞杜泠丁,我都想象不出来我18年来过的什么日子,人家晚上想想明天上班、搞家务,我就想明天从那骗药。

  解说:在采访过程中,刘萍哭着对记者说,她最愧对的人就是自己的父亲。老人家希望用自己坚强的意志帮助女儿戒掉毒瘾,可是没能如愿。最终,老人带着对女儿的怨恨和失望离开了人世。临终还认为一切都是女儿的过错。

  刘萍的母亲:老头活时都赖她,讲她吸毒,我们都可怜死了,这几年我们受的都不是罪啊。

  解说:在经历了命运的波澜起伏之后,刘萍于2004年6月,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希望能有人为自己主持公道。我们常人关注刘萍时,更多的是从情感的一面去同情她。但是法律是公正、无私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刘萍案件,它的性质是怎样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苏俊友律师。

  律师介绍:苏俊友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副主任医师, 16年的律师从业经验。

  苏俊友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从这个案件来讲,医院有三方面的过错,第一个方面它把针断在患者体内,第二方面医院对这个断针没有及时发现,因为断针造成了腹疼,他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这个属于误诊,第三点也就是最重要的,医院对于这个腹疼在没有诊断清楚的情况下违反规章制度长期应用麻醉药品也就是杜冷丁造成恶劣比较严重的后果。

  刘萍怎样打官司才比较容易胜诉?

  苏俊友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我认为这个患者最好不要以医疗事故为由提起诉讼,以医疗侵害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比较合适。因为金属物器皿断在体内,这个在鉴定上医疗事故的级别是很低的。如果医疗损害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这样在鉴定的时候做一个伤残鉴定就是既卡仪得到伤残的补助金也可以要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样对患者是有利的。

  解说:苏律师最后还建议刘萍,应该尽快采取各种措施来恢复身体健康。因为法律虽然可以捍卫你的合法权益,却不能还给你健康。只有身体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主持人:日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刘萍案件。刘萍和六安市金安妇幼保健医院即将作为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出现,让我们等待法院对此案会做出的公正判决。

  法律小常识:

  小片1《捐资上岗的背后》

  主持人: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的徐明华最近比较烦,人家参加工作都是顺顺当当的,可是她却是在交了15000块钱之后才如愿以偿地当上护士,本来以为交了钱之后就可以踏踏实实地工作了,可是没想到刚刚干了六年她又被医院解雇了。这事还得从一个病人的突然死亡说起。2003年10月的一天,肥西县精神病院的一个病人施运德死在医院里,经检查确定死者是上吊自杀身亡。为此,肥西县精神病院认为,当天值大小夜班的两名值班护士应当共同为事故承担责任。

  安徽省肥西县精神病院护士 徐明华:据他说是一个精神病人上吊自杀了,他讲与我有关系,但实际上我没有看这个病人是怎么自杀的,而且这个病人的尸体我都没有看见过。

  安徽省肥西市精神病院副院长:因为她们没交班,两个都有责任,所以两个全部要处理。

  解说:2003年10月24号,肥西县精神病院以工作不负责任为由,解除了与徐明华和另外一名护士的劳动关系。为此,徐明华向肥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返还1997年向她收取的15000元集资款。

  徐明华的代理律师 王超平:这15000块钱应当及时返还给徐明华,因为肥西县精神病院收取这15000块钱,从本质上讲具体到法律上它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

  解说:2003年11月,肥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维持肥西县精神病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裁决医院返还15000元集资款。徐明华不服仲裁裁决,又把肥西县精神病院推上了被告席。2004年2月20号,肥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恢复双方的合同关系,但对于返还集资款一事,肥西县法院以捐资行为发生在1997年,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徐明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对此,徐明华的代理律师却有不同的看法。

  徐明华的代理律师 王超平:肥西县精神病院收取的这15000块钱从本质上来讲具体到法律上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这种侵权行为一直是一种持续状态,它不受诉讼时效两年的影响。

  主持人:眼下,这场劳动争议案件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但徐明华表示,近日,她将重新起诉肥西县精神病院。那么对这起案件专家是怎么看的呢?

  医院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否合理?

  专家 宋绍富:主要看一个是他们之间的合同有没有关于解除的约定,还有一个是有没有《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出现。

  15000元资金应该怎么定性?

  专家 宋绍富:我觉得捐资的形式是不成立的,以为它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个无效的,即使存在的环节也是一个无效的过程,如果是保证金的话,那么合同解除,合同完全终止或者解除的时候这笔保证金应当返还给个人。

  常识:

  1、《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劳动法》第78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片2:《合同法能否适用此处》

  主持人:认识林先生的人都知道他正在打一个合同官司,而这个官司的起因是林先生在公交车上被小偷群殴,司机不但没有及时制止并报警,而且任由小偷殴打自己,最终还开了车门放跑了小偷。那么,这件事情跟合同有什么关系呢?

  解说:2004年5月18号下午,广东的林先生乘坐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的245路公交车去广州科学城开会。在车上,他感觉有人在扯他的后裤袋,他用手去摸口袋,却意外地摸到了一只手。林先生一回头,发现自己后裤袋的钱包已被人抽出了一半。

  当事人 林先生:然后,我站起来就问对方,你想干什么,然后偷我钱包啊。坐在他旁边有个小偷,前面有两个小偷,他看见我只有一个人,势单力薄这样子。

  解说:此时,林先生马上走到前排的驾驶室,叫司机停车报警。可是,在林先生求助声中,司机没有任何反应,继续按照原线路开车。这时,偷林先生钱包的小偷和车上的四个同伙向他围了过来并对他拳打脚踢。

  当事人 林先生:我的头部就是被他踢了几下以后,撞到那个窗子,大概破了一个两厘米的口子,当时已经血流满头了,头后面就流血了,当时我们在打斗的过程中,司机还有包括车上的乘客,都好像没有什么反应。

  解说:林先生说,他被打了七八分钟后,司机才将车停在了员村站前,车门一开,5个小偷立刻跳下车准备逃走。幸好车站附近有名保安,在保安的协助下,林先生抓到了其中2个小偷,另外3个逃走了。对于自己的遭遇,林先生认为公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林先生:我本人认为既然我就是买了票,坐上了他的车,就构成了这种民事合同,因为这个合同法302条讲得很清楚,就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解说:对此,245路车所属的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有着不同的意见。当记者提出采访当事司机时,却被告之由于合同期满,司机已经离开的消息,并拿出一份司机事后写的详细经过。同时巴士公司认为,作为司机只要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就可以了,小偷打乘客这样的事是司机所不能预料和避免的。

  广州市新穗巴士有限公司行政公关部 赵铸鼎:行车途中是不能打电话的,所以当时他也没有携带电话在身上,所以他本能就不能拨打110进行报警,但是他去到保安那里,他已经暗示,就是进行了手势,一个预示,叫保安去报警,所以已经尽到他的义务。

  解说:林先生认为公交公司对此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于是以合同违约为由,将245路车所属的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他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1600多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常识:

  1、《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乘客自带物品毁损、丢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看完了这期节目,不知道对您是否有所帮助,如果您身边有什么疑难的法律问题请和我们联系,如果您有什么好的建议也可以同我们联系,我们还将针对每期节目的内容给观众朋友留下一道选择题,答对的观众将获得我们送出的一份精美礼品。

  《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法制播报》 电视节目全国播出网

  news.sina.com.cn/c/2004-08-26/10044142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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