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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伤残鉴定男变女 一字之差难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13:10 法制播报

  近日,法制播报播出节目《12-4热线:荒唐的伤残鉴定》,以下是节目是节目实录:

  主持人:前不久,我们124的工作人员接到了一个电话,打电话的是家住北京市崇文区的王师傅。这位王师傅告诉我们,说一份伤残鉴定竟然将自己由男变成了女,这个让人感到啼笑皆非事情,背后还有它的隐情。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们的记者来到了北京市崇文区沙子口王先生的家。

  解说:见到了王师傅之后,我们才知道。原来,王师傅的所有烦恼和困惑都缘自于这张法医鉴定报告。王师傅说如果不是这张法医鉴定书,自己的胳膊肯定不是现在的样子。

  王学鑫:我说我胳膊没有长乳房,我胳膊怎么就变乳房了,我说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解说:记者发现,这张令王先生愤怒不已的法医鉴定书,记载的是大约5年前的日期,说到这张法医鉴定的来历,要从五年前说起。当时,王师傅经营着一个杂货铺,生意还算不错。但是在1999年4月30号的晚上,杂货铺来了两位不速之客。

  王学鑫:来了一辆红色出租车,下车了,走到我这,他说:“哥们,你这有扁盒三五烟吗”,我说:“有”,拿烟回来,他说上车看去,我这手就抓在车门那,我刚抓门那,汽车就起来了

  解说:王师傅按照买烟人的要求,将十条烟拿到车上验货,这时,王师傅的手臂被夹在车门里,歹徒将王师傅用车拖曳达300米,因为事情来得太突然了,王师傅根本来不及做任何的反抗。

  王学鑫:当时,脑子里想别给我拖死了

  王学鑫:当时,七根半电线杆子远,300多米,给我拖晕了

  解说:当王师傅从地上苏醒过来的时候,歹徒的车带着十条烟已经不知去向,他拖着受伤的胳膊,回家立即拨打110报了案。六天之后,这起突如其来的抢劫案被警方迅速破案。知道打劫的歹徒被抓住,王师傅心里非常高兴,但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在这次事件中受伤的胳膊会给自己带来了终生的痛苦。

  王学鑫:(当时)肿得跟那烟斗似的,胳膊整个肿呀,喷的“好得快”,医院治疗喷的那个药,消肿的那个喷的,完了,这个事到检察院,说你还是找分局做一个司法鉴定。

  解说:于是王师傅找到北京市清河法医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中心的结论是,右前臂及关节损伤,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轻微伤。但是王师傅对这个轻微伤鉴定的标准感到愤怒。

  王学鑫:我不管我这胳膊到底是什么伤,现在不提这个,现在提到的法医鉴定就说,第四章第三十四 条规定,我胳膊怎么就长了个女性乳房,怎么长的。

  解说:王师傅的愤怒来自于报告得出“轻微伤”结论所依据的条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第三十四条,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也查阅了1990年颁布实施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发现此条标准的确是一个女性乳房损伤鉴定标准。

  主持人:法医鉴定报告“轻微伤”的结论出来后,王师傅曾经也因此得到8000多元的赔偿。但是王师傅认为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条文有严重失误,所以对“轻微伤”的鉴定结论根本不认同,认为绝对是一个错误。当时,王师傅曾经找到了法医鉴定中心,但鉴定中心对于王师傅的质疑,始终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解说:日子一天天的过去,王师傅慢慢地发现,右臂伤势开始不断恶化,右臂神经系统整个失去知觉,为了这肢逐渐伤残的胳膊,王师傅曾经跑了很多医院,进行治疗。几家医院都提出他的右臂神经系统被极大程度损害,为了不影响其他神经系统损坏,医院建议王师傅锯掉胳膊。

  王学鑫:他告诉我,这胳膊,弄不好,造成你半拉身子,你这胳膊,你应该锯,想开点,让我锯了

  解说词:听到要把完整的胳膊锯掉,王师傅一时不能接受,甚至因为情绪冲动,将医院的桌子一举掀翻,愤而离去。

  王学鑫:当时,我想挺好的人,你把我胳膊锯掉了,我心里想,我死了活该,和你没关系,有这胳膊,胳膊在这搁着呢,是不是,那么想的

  解说:过去的几年中,王师傅一边治病一边就鉴定报告的质疑,多次找到法医鉴定中心,要求给个说法。直到2003年,医鉴定中心就此作出回复。虽然对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并未改变,但对于所依据的标准作出了更正,称原来的鉴定书上漏掉了一个“微”字,依据的是《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而不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这是一次工作失误。

  当事人 王学鑫:你承认的,工作时间有失误,那你承认的,那我现在的致残,谁来管我呢,你错了,我怎么办,我现在,王学鑫怎么办

  解说词:由于右臂坏死神经的影响,现在王师傅的右腿和右脑神经系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问题。当初赔偿的8000元早已用完,王师傅背上了沉重的医疗费用。

  王学鑫:我这条腿现在确实不行了,跟你说话,脑袋这半拉子都不行了,我当时要想到了,我真锯它

  解说词:当记者对《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查看时,发现《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是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不以汉字章、条分类,该标准里根本没有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王师傅的鉴定书即使依据此标准,也找不到所谓的依据条款。

  主持人:一份荒唐的伤残鉴定,使王师傅的命运发生了改变。王师傅说,五年之前,自己身体健壮,家庭美满,可是现在家庭也破裂了,自己甚至连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都很难维持。所以王师傅希望能按照《国家赔偿法》向法医鉴定中心要求赔偿,以求自己的后半生有个保障,那么王师傅能不能按照《国家赔偿法》向鉴定中心要求索赔,王师傅未来的生活到底如何保障。

  看法:谁来赔偿残臂

  主持人:王师傅现在的境遇的确比较困难,由于右臂坏死神经的影响,现在他整个右半边身体正在失去知觉,在他看来,今天的这些不幸和当初荒谬的伤残鉴定是分不开的,为了自己以后的生活有个保障,他想通过法律向鉴定中心索赔,王师傅能不能向鉴定中心要求索赔呢,我们请到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依据有误鉴定部门应负何责

  解说:王师傅始终认为造成自己的终身残疾与当时的鉴定有很大关系,是鉴定依据失误,才使自己得到了轻微伤的认定。

  王学鑫:当时我没觉得,我这胳膊能达到这个程度,当时考虑就是肉皮掉了以后,消完肿,血疤掉了,我胳膊就没事了。

  胡教授:鉴定结论错误根据“女性乳房损伤标准”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既然鉴定结论的依据错了,那么鉴定结论本身也当然是不可靠的,在法律上是不能被承认的。

  解说:对于自己没有重视病情,错过了最佳治疗期限的遗憾,王师傅提出了法医鉴定部门当初,是否有责任对自己将来的情况作出预测的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张小宁教授:那么他这个能变到这个地步的话,到底跟当初那个(法医鉴定)有多大关系,现在就很难,不好说。

  解说:据王师傅讲,他现在已经陷入了,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处境,王师傅希望通过法律诉讼要求法医鉴定中心对自己予以赔偿。

  王学鑫:我成家立业也不容易,毁掉我的家,现在已经就说买卖搁一半,就是我这胳膊达到这程度,人家私生活还得有,我私生活都没了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胡锦光教授:这个鉴定过程,如果我们有异议的话,可以提出诉讼,可以让他进行赔偿,那么这个赔偿只能是赔偿他的鉴定费,把这个鉴定费予以退还。

  解说:只退还鉴定费,对于王师傅来说,是不可以接受的,在他看来,如果当初不是根据“轻微伤”鉴定只得到8000元赔偿的话,当时也许会及时地彻底地进行治疗,所以王师傅想根据《国家赔偿法》向法医鉴定中心索赔。

  当事人 王学鑫:那我这是重残,应该是,我这是重残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胡锦光教授:那么按照我们这个按照《国家赔偿法》来看呢,就是这个鉴定中心具备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主持人:王师傅能否按照《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法律专家的意见是:首先要判定鉴定中心是否具备《国家赔偿法》所要求的行政主体的资格。而判定的关键在于鉴定机构是否属于指定的或特定的鉴定机构,但是,早在几年以前,我国的鉴定机构就已经实行了社会化和市场化服务,判定法医鉴定机构为行政主体资格,从法律观点上可能不太妥当。

  此案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条件

  解说:由此,王师傅想根据《国家赔偿法》来索赔,似乎不太恰当。而对于法医鉴定中心到底有多大的责任,专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胡锦光教授:就说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当中所确定的因果关系,他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就说你的重伤必须是我的鉴定机构给你造成的,这个时候,我才给你这个结果承担责任,现在我们看这个案件并不是这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张小宁教授:这个当时做的鉴定,肯定是基于患者当时的这个情况来做的,做为伤情的话,我就只对你现在你来提请我做的这个事情,我就实事求是地作出客观评价就行了

  解说:很多专家认为法医鉴定“轻微伤”的结果只是针对当时情况所作的一个客观评价,因为将来的后果涉及很多因素,不好预料,所以现在很难断定法医鉴定中心必须对此事负有责任。 那么王师傅的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胡锦光教授:你必须首先找一个鉴定机关做个鉴定,你现在的伤残情况,有个鉴定,那么有了这个鉴定之后,你再向法院提出来,法院根据新的鉴定结论,法院再作出一个关于赔偿的一个判决,然后要求罪犯来根据判决来定他的义务。

  主持人:据了解,当年抢劫的罪犯已经在监狱里服刑多年,即使法院宣判,也已经毫无执行能力,那么对于王师傅这种情况,专家提出,应由社会提供一些相应的帮助,在采访的最后,王师傅说,社会在这几年来也给了他许多帮助,街道办事处曾为改善他的生活作出了不少的努力,并承诺将来给他安排一个门面房,让他可以作点小买卖,以维持以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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