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界“陈世美”应严加约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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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16:53 新周报 | ||||||||
郭加奇 《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的针对婚外性行为的条文,但是,却有一个明确的立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双方的“忠实”和“尊重”,是对他人利益和权利的尊重,是每个公民都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违反了这一点,就应受 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民警因为其特殊身份,理应严格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道德良知的约束。
从《人民警察法》来看,浙江湖州警方的这一措施也有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在《义务和纪律》一章中,要求人 民警察必须做到“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人民警察代表的是公共形象,维护的是国家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所以 警察的行为关系着国家形象。鉴于警察与国家形象的密切关系,每一个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必须做到行为端庄,在生活细节上必 须严于律己。 所以,浙江湖州警方出台规定后,对那些“陈世美”,只要有当事人到单位来投诉,督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和《人民 警察法》的有关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是对警察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合理要求。 当今,“包二奶”者除了一些腰缠万贯的暴发户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职人员,包括警察。一些公职人员的婚外性行 为,有时就与腐败行为有着一定关系。因此,严格约束警察的道德行为,对于社会文明来说,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相关专题:新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