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青年坠楼摔伤无钱医治 被迫签殉情自杀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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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19:1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核心提示 2003年11月26日,在深圳某工厂打工的河南小伙周克廷不慎从宿舍楼上摔下。由于掏不起医疗费而急于回老家治病,周氏父子被迫和工厂签下了一份“殉情自杀协议”,承认自己为殉情而跳楼,才拿到了1500元的路费。
2004年9月3日,周克廷一纸诉状将工厂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殉情自杀协议”,并索要赔偿金98万余元。 2005年3月2日,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周克廷的诉讼请求。 判决败诉 老夫妇闻讯泪流满面 3月2日上午9时,郑州天翔律师事务所陈志红律师一走进办公室,就看到办公桌上放着一封发自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信函。信封内是一份刚刚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打开信件看过后,陈律师叹了口气。“驳回原告周克廷的诉讼请求”,这是判决书的最后一句话。 上午10时左右,周学孔夫妇接到了陈律师打来的电话。听到判决结果后,周学孔夫妇哭得泪流满面。“没事,没事,律师说咱们还可以上诉,我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给咱儿子讨个公道的。”周学孔强忍着泪水安慰着妻子。 今年已经18岁的周克廷出生在商丘市睢县西陵乡的一个农村家庭,初中没毕业他就辍学了。两年前父亲周学孔结肠病病发,家里急需大笔的医药费。为了能给家里减轻些负担,刚满16岁的周克廷就踏上了去深圳打工的列车。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仅仅两个月后,周克廷就从深圳一家电子厂的宿舍楼四楼摔了下来,造成严重残疾。更让周学孔夫妇想不到的是,儿子打工的这家电子厂“逼迫”他们签下了一份不可思议的“殉情自杀协议”。 2月25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周克廷父子声泪俱下地讲述了在深圳签订“殉情自杀协议”的前前后后…… 过度疲劳 周克廷从四楼摔下 2003年秋,经老乡介绍,周克廷来到深圳感通电子厂打工。由于工作时间远远超出了8小时的规定,再加上自己对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不熟悉,周克廷经常感到精神恍惚、体力不支。 当年11月26日早上,周克廷起床后感到睡眠严重不足,精神非常恍惚。周克廷感觉自己当天无法上班,便去向带班组长请假。带班组长没有同意他上午休息,于是周克廷又干了一上午。下午上班后,带班组长同意周克廷去休息。 回到厂区宿舍(四楼)后,周克廷便躺在床上(上铺)休息。下午2时30分左右,周克廷忽然听到楼下有声音,便翻身下床,开门到楼道栏杆处往下看。 “我当时感到很难受,想看看楼下是不是有老乡也休息。如果有,我想让他带我到医院看病。”周克廷这样解释自己往楼下看的原因。当没发现有老乡后,周克廷又向楼道的右侧走了走,想看看右侧楼梯下边有没有人(根据厂方规定,右侧楼道是不允许员工走的通道)。仍然没发现有人后,周克廷又回过身来,手扒着楼道走廊的栏杆往下看,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 “正往下看时,我猛地感到头一阵眩晕,由于栏杆较低,手也没能抓牢,就一下子摔了下去。随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周克廷告诉记者。 无钱治病 老父街头乞讨度日 从四楼摔下的周克廷随后被厂里的清洁工发现,厂里的负责人也赶到了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高度昏迷的周克廷先是被就近送往一家医院进行抢救,由于该医院不具备抢救高危病人的能力,周克廷又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3个小时后,周克廷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 2003年11月28日,在商丘老家的周学孔接到与周克廷同在一个厂的同乡打来的电话。这位同乡没有透露周克廷受伤的具体情况,只是说“克廷摔伤了脚”,从同乡的语气里,周学孔似乎意识到了什么,第二天周学孔就踏上了开往深圳的列车。 “一进病房就看到仍昏迷不醒的儿子,看到他肿得老高的双腿,当时我的脑子里真是一片空白……”周学孔回忆说。 为了保住儿子的双腿,周学孔给妻子打电话时只说了一句话:“为了咱儿子,你什么也别干了,就在家借钱吧,其他的什么也别说了。”一个月内,周克廷的母亲几乎借遍了全村,但几千元钱尚不够儿子一天的医药费! 当医药费拖欠到5万元后,医院没有了耐心,将周学孔父子赶到了走廊内。不仅药停了,而且父子二人的吃饭都成了大问题。万般无奈,周学孔只得到深圳街头乞讨度日,而最需要营养的周克廷,吃的却是残羹剩饭。 停药后,周克廷的病情愈来愈严重。一位好心的大夫提醒周学孔:“如果再这样耽搁下去,孩子的命就没了,还是回老家治疗吧。”但周学孔身无分文,在别人的提醒下,他们想起了周克廷打工的工厂。 一纸诉状 索要近百万元赔偿 “其实我一直都在向厂方讨说法,但厂领导每次都不露面。最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厂领导才出面接待了我。没想到这次接待,却让我被迫签了那份‘殉情自杀协议’。”周学孔抽泣着说。 厂领导答应付给周学孔父子1500元的路费,但条件是“必须签订一份协议”。周学孔看到厂方打印好的协议后,当时就傻眼了,因为协议上竟然清清楚楚地写着周克廷的坠楼原因是“跳楼摔伤,属殉情自杀”!身无分文的周学孔没有其他选择,为了能尽快将儿子送回家,周学孔只得抹着泪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这份协议如下: 甲方:感通电子厂 乙方:周克廷家属 周克廷于2003年11月26日下午2时30分,跳楼摔伤,属殉情自杀,不属工伤范围。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及时送平湖医院并转移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已预付人民币柒千多元,现因周克廷家庭困难,无回家路费,再支付壹千伍百元。今后甲乙双方无任何关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任何要求,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此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2003年12月15日 回到老家后,由于周克廷的伤口已经严重感染,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期限,几个月后,周克廷的左腿便进行了中位截肢手术。目前,周克廷的右腿也已经感染,但是因为没钱治病,现在面临着第二次截肢的危险。 1500元路费 签下“殉情自杀协议” 2004年9月3日,周克廷委托郑州天翔律师事务所陈志红律师将感通电子厂告上了法庭。 在诉状中,原告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向被告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8万余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方还认为,周学孔父子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协议。因为,首先协议是周氏父子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被告的行为带有讹诈的性质;其次,这份协议显失公正,应予以撤销。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在调查后认为,被告所建的宿舍楼四楼右侧栏杆高度(0.9米左右)不符合建筑规范(不低于1.05米,不宜超过1.20米)。根据《民法通则》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辩称 路费是出于人道主义 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原告因加班加点导致眩晕自四楼摔下并非事实。据原告所在的班组负责人证实,事发前一天,原告只上了不到5个小时的班,不存在加班加点的情况。 被告甚至对周克廷的坠楼过程提出了质疑。被告在答辩中还认为:“原告摔下的地点不是从宿舍正对着的阳台落下,因为原告摔下的地点与其在四楼宿舍外走廊垂直地点有8.4米远。还有,原告说自己是从四楼走廊12.32米的高度摔下的,但落地后原告除双腿骨折外没有任何脏器受损伤,神志清醒,这不能不说是个奇迹。” 最后,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协议没有显失公平之处”。因为“事发后,厂方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垫付了数千元医药费。当周克廷因回乡向厂里请求资助时,厂方考虑到他不是工伤,受伤后也不能与厂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了”。厂方付给原告的钱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何来显失公平之处?原告的行为属于“公然虚构事实,意图玩弄法律”。 法院判决 协议签订并非胁迫 2004年11月23日和12月2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两次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5年3月2日,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尽管可以认定原告是在被告的宿舍楼上摔下和被告所建宿舍楼的四楼栏杆不符合国家规定,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究竟是从几楼摔下的,并且栏杆高低和原告摔下也没有直接的必然关系。 在认定颇具争议的“自杀协议”时,法院认为,原告和其父亲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完全应当知道这份协议的签订所产生的后果,原告也没有证据表明原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胁迫了原告。 最后,法院做出了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女友反驳 正相爱,怎会殉情? 据周克廷说,即使他在南方打工期间,和比自己大一岁的四川女友艳艳的关系也保持得很好,出事时,两人正处在热恋阶段。周克廷出事后,艳艳一直在身边陪着他。周克廷做截肢手术时,艳艳主动辞掉了在深圳的工作,赶到睢县照顾他至今。现在艳艳已经是周家不可缺少的一个成员了。 谈到协议中提到的“殉情自杀”时,艳艳气愤地告诉记者:“厂里写这些话简直是欺负人,我和克廷一直很好,我很喜欢他,包括现在。事发时我根本没和克廷吵过架,相反我们正在恋爱,他怎么可能殉情自杀呢!我不但以前爱他,而且以后我也决定在河南生活,照顾好克廷一辈子……” 周克廷质疑 厂方存在过失行为 2月2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周克廷说:“厂方根本没有与我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过岗前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从车间到宿舍,我们工作生活的地方甚至很少有安全的提示语或者工作时的操作规范。” 说到自己当时所居住的宿舍楼安全情况,周克廷激动地说:“四楼的栏杆很低,虽然领导曾经说过让厂里的领导和工人们分别走两侧的楼梯,但是厂里根本没有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实际上这个要求只停留在要求本身,如果厂里把栏杆修得高一些,还会发生这个情况吗?” 劳动部门担忧 受伤害案件数字惊人 睢县劳动局劳务输出处的程处长就此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去年该县统计的对外输出务工人员是10万人,其中大部分的劳动流向是我国南方地区。但奇怪的是在外地发生各种伤亡情况后,很少有人向劳动部门进行反映。保守估计,去年睢县外出务工人员中大约发生了几百例程度不同的伤亡案件,其中肯定有重度伤亡现象发生。 商丘市劳动就业局职介中心夏主任谈及此事更是忧心忡忡,他说:“河南省去年向外输出的劳动力达到1300万,商丘的对外输出人数是140多万,今年预计超过150万。但是他们在打工期间的因工致伤或者因为工作环境而发生的此类情况却只能估计,按照一般的推算,这个数字应该达到几万例以上!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由此衍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将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深圳方面态度 工伤问题应社会化管理 2月28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处的黄处长就此问题发表看法时,强调了维护打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他说,目前从公开的数字上看,深圳各类务工者每年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伤亡情况达到几万例,甚至更高一点。我认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必须规范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将这个问题纳入社会、纳入政府管理;更重要的是务工人员的维权意识有待提高,维权方式有待改进。当然,用人企业的软硬件环境是否达标也是关键因素,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督管理。 本报特派记者 朱顺忠/文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民工的生存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