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一年半无法入住 购房合同成一纸空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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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15:51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包头热线6986666消息(记者 赵永峰 赵利燕)“2004年2月就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也已付了首付款,但却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贷款一项,使我的新房闲在那里,一家人都要在外租房居住,长达一年半。”近日,包头市东河区读者张先生拿着他无法履行的合同找到记者,讲述他在购房时遇到的尴尬。 张先生讲:“2004年2月,我着急用房,看中了东河区二里半附近的一处楼房。当时
合同签好后,对方告诉我贷款大概在10月份能下来,到那时他们就可以把房屋钥匙交给我。然而,8个月很快过去了,我找到开发商,他们答复我贷款没有贷上,还得等。到2004年底,我们又去找,并告诉售楼部如果实在贷不上款我们就退房、退钱。可对方不同意,对方称贷不到款的原因是我没有工作。这个说法我非常不认同,因为当时我买房签合同时,对方知道我没有固定工作(在打工)这一事实。” 一边是要不上房,另一边是四处租房住,张先生一家眼睁睁地看着楼内住满了人,望楼兴叹……他多次找到开发商,却一直得不到解决。 今年7月,开发商打电话给张先生,称如果他还想要这户房子,必须一次性交付剩余款项,要么就只能退房了。 张先生认为违反合同并非他的原因,在房价涨到如此高的时候让其退房或一次性交款,这样做很不妥。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的严慧冬律师。严律师讲:“就合同而言,双方合同主体、内容、形式都是合法的,合同的成立也是有效的。当时双方依据合同,张先生已向开发商交纳了1.2万元首付款,合同就此开始履行。到如今,对方的做法属于不履行合同,单方违约,张先生有权要求其履行,实现自己合同目的。” 严律师提醒,购房是公民最大的消费,对于合同的审查一定要细致、专业,最好找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审查,避免受骗。对于张先生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