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医死女童被判赔13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00:06 新商报 | |||||||||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3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大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记者 单淼 2002年4月18日凌晨5时30分许,普兰店皮口镇崔家窑王屯的村民李彦的两个女儿都说
李彦的二女儿死后,经普兰店市公安局鉴定,在李惠映的身体中检验出安痛定和庆大霉素,但是鉴定结论是“因一氧化碳中毒致原有间质性心肌炎病情加重引起心源性休克死亡。”省公安厅又做出的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补充说明的最后表明“分析系因肌注射庆大霉素导致死亡。” 专家鉴定 医疗事故 2004年6月,李彦正式向皮口法庭起诉,要求医生吴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2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彦撤诉。2005年1月初,李彦再次向普兰店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吴某,并将吴某所在的大尹村卫生所列为被告。这次起诉李彦共索赔304942元,与上次起诉相比,李彦索赔的精神损失费由2万元增至20万元。 去年8月23日,大连市医学会得出鉴定结论,这个案子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启封抽取专家名单,专家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合议,最终得出的结论。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学会认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李惠映的家长被认为承担次要责任。 应负全责 赔偿13万 普兰店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学会关于本案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法院予以采信。 同时法院认为,李彦和妻子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其居住地又是较为偏僻的乡村,患者发病时就近找当地的乡村医生,并依赖乡村医生,是农村患者的常见选择,医学会以原告不选择上级医院而选择乡村医生使患者失去有效医疗支持,作为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的一个理由是非常牵强的,故法院确认被告对此医疗损害负全部责任,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 此案一审判决后,受害人李彦表示如果对方不上诉的话,他会服判。而医院方在此案一审判决后提出了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采信公安机关及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依据是合法的。 本案是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因此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的事故等级和责任是审理案件并认定事实的基础,鉴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采信。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证据证明,所以不予支持。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