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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一条650米长血路 判!司机杀人罪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6:15 沈阳网-沈阳日报

  

惨!一条650米长血路判!司机杀人罪名成立
无法忘却的记忆

  时隔八年,凶手终于落网———八年的时间,姚某始终无法忘却妻子被撞时的悲惨场面:现场惨不忍睹,从车辆撞击点到妻子倒地处,是一条650米长的血路。这是妻子被挂在车下拖拽造成的!

  时间,定格在1998年12月15日晚。那一刻,准备上夜班的姚某的妻子出门时,回头深情地看了一眼丈夫和年仅5岁的孩子,只留下一句:“快进屋吧,照顾好孩子,别感冒了!”随即,便匆匆骑车消失在夜色中。姚某没想到,这竟然成了他与妻子的诀别。

  姚某再次见到妻子时已是第二天中午,而此时妻子与他已经阴阳两隔。望着在医院停尸房里的妻子遗体,他痛不欲生。妻子胳膊背面已经被磨得露出了骨头,头部右侧头发全都磨掉了,右手手背也都磨掉了皮。姚某的妻子死于交通事故。据医生说,姚某的妻子并没在肇事现场死亡,事发当晚被送往医院后还做了开胸手术,但医生开胸一看,伤者的肝、胃、脾都已经破裂了,没有任何抢救价值。医生只好又缝合上了。第二天,姚某的妻子死亡。

  更让姚某无法接受的事实是,妻子死前曾被肇事车拖拽达650米。姚某无法想象妻子死前所遭受的痛苦,而一想起这些,他的心都碎了:“她才35岁啊!就抛下我和年仅5岁的孩子走了。”

  这是谁造的孽啊?姚某仰天长叹。他没想到,给妻子昭雪那一天,一等就是八年。

  车祸之前发生了什么?

  八年后的2005年12月,肇事者被警方抓捕归案。肇事者叫崔宝国,今年50岁,小学文化,新城子区道义镇人。他下岗后曾开过一段时间的三轮车,后在当地一家饭店开车,负责买菜。本来日子过得还算平稳的崔宝国,就因为一次酒后驾驶,成了夺人一命的“凶手”。

  1998年12月15日中午(也就是姚某的妻子出事当天),以前的工友来饭店找崔宝国。朋友见面分外高兴,崔宝国表示一定要尽地主之谊。崔宝国回忆说:“这些人来了后,我和他们喝酒,从中午11点多一直喝到下午三四点钟。我喝了三个口杯,每个口杯有三两高粱白酒,喝的啤酒就没数了。晚上6时许,一个姓辛的领了五个人来饭店。这些人不爱给钱,老板娘不愿意让这些人吃饭,就以客满的名义让他们走。这些人出去没打着车,那个姓辛的知道我有一台小客车停在饭店,就要我送他们一趟。我一看实在没有车了,虽然我喝多了,但我还是答应开车送他们走。”

  刚开车门时,崔宝国就摔了一跤,显露出了醉态。但这并没有引起大家的注意。崔宝国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向四台子方向驶去。

  司机知道车底有人吗?

  晚上7时许,崔宝国驾驶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距四台子路口大约二三十米处,超过同方向行驶的一台大货车后刚回到原车道时,车前的前风挡玻璃突然“哗”地碎了。“我觉得车撞东西了。当时我左眼角破了,左手也破了,但我没停车,我听见我车底下有东西刮地时发出的‘哗哗’响。”崔宝国回忆说:“当时我知道撞到了什么东西,但没意识到是人,而且就在车底下。”

  坐在车上的乘客也听到了车辆撞击的声音,他们问崔宝国怎么了,崔宝国只说了一句车颠的,把玻璃颠坏了。这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说,可能是撞人了,但崔宝国并没有吱声。此时他在想什么?他意识到自己撞人了吗?崔宝国事后交代,他当时知道自己撞人了,但没意识到撞的人就在他车下,出于害怕担责,他当时没有立即停车。

  为何放任拖拽行为发生?

  但接下来的事情,使这起崔宝国原本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了变化,终酿成一起骇人听闻的惨剧。

  目击证人曹某系三轮车司机,案发时正在现场的他描述了车祸发生时的情形:当天晚上天上有月亮,路面没什么冰雪。当时我正在路口等活,从四台子路口北边开过来一辆白色小客车,我听见车前下方传来金属刮地的“哗哗”响声。我仔细一看,车下露出一个自行车轮在转,并有火星。过往车辆一照,借灯光我看见车尾有血印刮在地上。这台车到四台子路口后转弯向西开时,我听见路口东南侧有人喊,告诉这台车司机车下有人和自行车。可面包车没有停,还是继续向前开。

  这时的崔宝国知道车下有人吗?据崔宝国交代,他听见路南有人喊:“车撞人了,在车底下,快站下!”可他还是在开到四台子路口后,突然驾车向右猛拐继续行驶。崔宝国在公安机关审理阶段交代说:“这时,我知道撞的人在车底下挂着拖着呢。”但崔宝国为什么仍然不停车呢?他在法庭上辩解说:“当时我已经慌了,误把油门当成了刹车,踩错了。”

  车祸之后为何选择逃逸?

  既然当时意识已经模糊,崔宝国为什么还能自如地驾驶车辆拐弯,又向前狂奔600多米?他是在什么情况下将车停下来的呢?

  当时,车上的人知道车底下有人而司机仍继续开车后,终于有人站出来喊:“快停下,停下,撞人了快站下,再不站下我跳车了!”听到车上人的威胁后,崔宝国终于将车停下来,但却并没选择下车。对此,他的解释是:“我当时知道撞人了,害怕得腿都软了,根本就下不了车了。”车上的乘客下来后,发现车底下挂着一辆自行车和一个人,随后说了一句:“完了,人死了。”

  这时的崔宝国又有了非常举动。他仍然没有下车,也没有报警,当车上乘客将挂在车上的人和自行车拽出来后,他抛下车上的乘客逃逸。“我连被撞的人是男是女都不知道,只想着赶快跑。”他一口气开出七八公里后才将车停下,然后将肇事车辆藏匿于新城子区道义镇孝鲜村木器厂院内,自己打车回家。

  第二天一大早,崔宝国又来到事发现场。他事后交代说,当时如果伤者没死,自己会选择自首。当听到周围的人说伤者已经死亡时,他知道自己将难逃法律的严惩,于是决定逃亡。然而,崔宝国最终还是落入法网。

  是撞击致死?还是拖拽致死?

  到底,崔宝国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罚?案件审理时,被害者的家人认为崔宝国是故意杀人,而崔宝国的律师指出这只是一起交通肇事,并不构成故意杀人。原来,本案中,公安机关还出具了一份关于姚某妻子的尸检补充说明,证明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原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及腹部脏器损伤——它可以在交通事故中,即车人相撞后人体倒地的过程中形成;但法医无法认定车辆拖拽人体是否能加重死者的伤势。在法庭辩论阶段,崔宝国的律师据此认为,法医鉴定结论也不能确认死亡是由拖拽造成的,而只能确定是撞击致死。即使不拖拽,伤者也会死亡。因此肇事者不是故意杀人,是过失致人死亡,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罚。况且他在撞人后已经吓傻了,手脚不听使唤才没能停车,所以不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

  公诉机关则认为,崔宝国将人撞倒并卷入车底之后,仍然没有采取紧急措施停车,他的这种行为对将要发生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神志也应该是清醒的。他在肇事后没停车,其主观故意已经发生变化,由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另外,法医的鉴定结论虽然不能认定死亡是由拖拽行为造成,但同样也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而且可以肯定拖拽行为是加速伤者死亡的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崔宝国酒后驾驶车辆将行人撞成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最高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对伤者救治及时,悔罪表现良好,还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但是,崔宝国为逃避法律制裁和民事责任,不但“见死不救”,而且在车上、车下均有人告知其车下有人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行驶,将被害人在车下拖拽650米才将车停下,后又驾车逃走,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犯罪性质已发生变化,转变为对死者死亡结果消极放任的间接故意,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最终认定,崔宝国交通肇事行为已转化为故意杀人,属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成立。近日,市法院判处崔宝国有期徒刑13年,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崔宝国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法官提醒肇事者:救人就是救自己

  崔宝国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教训极其深刻。市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马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假如崔宝国当初选择了停车救人而不是逃逸,那么事后的处罚就不会像现在这么重。在肇事后崔宝国有两次机会可以救自己,一是停车救人,二是逃跑后自首。可是当这两次机会来临时,崔宝国都作出了错误的选择。而在他接连作出错误选择的同时,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已经转化为性质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崔宝国为逃避责任外逃八年,辗转山东、黑龙江、河北等地,最后落脚秦皇岛,在一家制香厂当工人,自己也改了名,还把妻子和孩子也接了过去,试图开始新的生活。但这只能是他的一厢情愿。

  法官说法

  肇事逃逸

  为何成故意杀人

  法官简介:马凯,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本科学历,现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的规定,自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但是,有些肇事者为了掩盖罪行,逃避责任,或者考虑到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害怕被害人长期纠缠等原因,铤而走险,见死不救,甚至“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如果是这样,其行为就由交通肇事这一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了。这些行为包括以下情形:①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至一些不易察觉的地方,致使被害人贻误或丧失抢救机会而重伤或死亡;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辆上,继续行驶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为逃避罪责仍然逃逸,致使被害人直接被拖残、拖死;③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受伤,害怕将来承担高额医疗费、伤残费等,干脆故意再将被害者轧死。这些情形,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显然发生了变化,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消极放任的间接故意或积极希望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均应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新的加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由此看来,由交通肇事这一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虽然是“一念之差”,但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是极其严重的,不仅不能适用缓刑,还有可能被剥夺生命。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给司机们一个警示: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肇事者停车救人是拯救他人、也是拯救自己的最好选择。尤其是对那些驾驶经验并不是很丰富的司机朋友来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牢记“救人就是救自己”的宗旨,切忌心慌害怕,驾车逃逸。

  本期撰稿本报记者周贤忠制图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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