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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被“除名”状告房产局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2:15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去年,和平区砂山街道三利和平湾家园业主,选举产生了9名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后,其中的3名成员竟被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除名”。为此,3名被“除名”的业主“代表”将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10月10日记者获悉,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做出了判决:“除名”公告应予撤销。

   据和平湾家园业主李某介绍,去年11月16日至19日,在和平区房产局以及和
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业主们投票选举由9人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当年12月15日,在房产局、街道办事处以及和平湾社区派员到场的情况下,公布了选举结果,李某排名第一,徐某排名第二,沈某排名第五。但今年2月21日,和平区房产局和砂山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将李某三人排除在筹备组成员之外,同时却将仅得票很少的两位业主及一位未被选举的非业主确认为和平湾家园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为讨回自己的权利,3名被“除名”者将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告到法院。李某等三人认为,业主拥有自治权,自己是被众多业主选出来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无权把业主选出来的代表“除名”。因此,他们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做出的公告决定。

  今年6月初,此案在和平区法院庭审时,被告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辩称,他们是在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过程中,依法履行了指导职责,并无行为过错,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程序合法。但李某等三人有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没有履行业主的义务。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在对和平区三利和平湾家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公告时,对发生变化的筹备组成员未经公示即以公告的形式确认,侵犯了其他业主所应有的知情权,其公告程序不合法,应予撤销。(潘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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