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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者同样享受节日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2:40 大连晚报

  外来务工者同样享受节日加班费

  市民如对发放加班费的方式和标准有异议,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

  ■首席记者刘万恒

  “十一”黄金周期间,加班成为不少市民或主动或无奈的选择。长假过后,“十一”期间的加班费也就成了劳动者最为关注的热点。为此本报记者专门与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部门取得了联系,就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一一作了咨询。

  ■过节费不能冲抵加班费

  市民郑先生在我市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今年“十一”期间,他所在的公司十几个职员都开始加班,可是到8日正式上班后大家找老板结算加班工资时,郑先生等人被告知:黄金周开始前已经发给大家1000元过节费了,那就是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对此,市劳动局政策咨询部门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过节费这种收入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支付过节费并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过节费属于福利,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法定假日不能以“补休”代替

  在中山广场附近一家外资代理公司工作的市民姚小姐向记者反映,该公司“十一”期间安排全体员工加班,但是却不肯向大家发放节日加班费。理由是在十一长假到来前就已经分批次安排员工们“轮休”了。

  对于这个问题,记者从市劳动局政策咨询部门了解到:“十一”黄金周期间的七天假期依其性质可以分为两部分。前三天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而后四天属于休息日。依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部的法律文件补充,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用节后轮休代替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黄金周’前三天加班要‘补钱’,后四天可‘补休’。具体问题可以由职工和单位进行协商。”

  ■外来务工人员同样享受节日加班费

  此外记者还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了解到,黄金周期间加班费还常出现以下的问题,市民应加以注意和留心。加班工资计算要符合规定问题,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必须按日或小时的300%支付加班费。

  此外工作人员还强调说,建筑工地等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样享受节日加班费。工作人员提醒说,市民如果对单位发放加班费的方式和标准有异议,可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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