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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不规范新房变危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泸县居民章某自己拆除旧房、打好地基后,聘请好友、“土包工头”黄某承揽修建工程。没想到修建的新房成了危房,气愤的章某将黄告上法院。10日,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黄某赔偿章某建房损失9747.84元。

  案件口头协议建新房

  2003年1月,家住泸县方洞的章某与黄某达成口头协议:章将自家拟建的二层(局部三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50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承包给黄某施工,修建时所需材料由章某负责购买。口头协议未对工程验收及工程质量保修等问题进行约定。

  此前,章某拆除旧房,打好地基安好了墙脚石。1月18日,黄某率施工队进场施工。施工中,章某未提供设计图纸,施工队只好按章某的设计指示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03年3月底完工,并交付章某使用。2005年初,章某发现部分墙体开裂、倾斜,于同年3、4月间分别两次与黄某协商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过维修措施。今年初,双方因协商维修、赔偿发生纠纷,章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50000元,或者拆除后进行重建。

  原因设计施工不规范

  今年3月,章某就委托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过鉴定,其鉴定结论为:该房设计不规范,施工处理不当,且在温度应力影响下使房屋墙体产生裂缝,局部墙体倾斜。该房属危险性C级(局部危险房),局部房屋应拆除,在未进行拆除和加固前不能使用。同时,泸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也作出了该房部分拆除或加固所需19495.67元费用的鉴定结论。

  6月23日,泸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黄某辩称,修建房屋是章某自己设计,在修建过程中是按照章某的指示施工,在验收时也未提出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支付了工程款,双方的承揽关系已经结束;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是因地基基础不牢,出现下沉,造成房屋墙体产生裂痕,其后果应由章某自己承担。

  审理双方责任五五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在没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设计下决定修建新房,并口头约定将工程承包给明知没有资质的黄某修建,并在施工中作现场指示,自身存在过错。黄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进行施工,冒险承揽此项工程,致使施工处理不当,造成局部危险房,不能居住的后果,对此也有一定过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黄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章某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李刚陈启松记者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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