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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丽江羁押何来“到庭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6: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04年4月的一天,在云南丽江服刑期满的童德云回到乐山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急匆匆赶往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因为在那里,有一件他在服刑前就起诉的债务纠纷案还未了结,他盼望法院能够帮他讨回债务以重新创业。但童并不知道,在他未出庭的情况下,这个案子已经被法院宣判,他获得胜诉,只不过由于被告家里已人去楼空,他将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童德云申诉,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目前已对该起债务纠纷案件作出再审,并纠正了此前判决中的错误。昨日,童德云向乐山市市中区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讨债:他把朋友告上法庭

  童德云家住峨眉山市,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红村的谢登忠本是好友。2000年6月,谢向童借款23000元。事后,他不仅没有归还之意,且连人也不知去向,同年8月,童将昔日好友告上法庭,并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

  但就在递交起诉书后不久的10月3日,童因涉嫌经济合同诈骗罪被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捕,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在云南丽江监狱服刑。

  而在千里之外的乐山,乐山市市中区法院苏稽法庭在同年10月23日却对债务纠纷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只不过这个好消息童德云并不知情。

  吃惊:我未出庭法院竟开审

  2004年4月,刑满释放后,童德云并未忘记3年多以前的案子,不料法院工作人员告诉他,案件已审理完毕,他胜诉了。童很吃惊,当时他人在云南,不可能出庭。但工作人员坚称庭审笔录上还有他的签名。童称,后来他亲眼看到了自己的所谓签名,庭审笔录上根本就不是他的亲笔签名。那到底是谁签的名呢?后来,他及律师都要求复印庭审笔录,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

  在童向记者出示的《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这样几句话:“2000年10月3日原告童德云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由此可以看出,庭审时原告不可能到庭。童德云表示:他并没有委托过诉讼代理人,所以根本就不可能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童还向记者表示,法院开庭前他并未收到开庭传票,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更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方面在他提出质询后才出具了一张判决书复印件。记者看到,判决书上清晰地载明:“原告童德云到庭参加诉讼”。

  童称,当时他并未多想,拿着判决书立即就前往苏稽镇谢登忠家要求偿还债务,却得知谢登忠一家早已于2003年8月变卖家产后人去楼空,多方找寻无果。童认为是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出了问题,才给被告提供了转移财产的机会,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2005年童以苏稽法庭违反审判程序为由向市中区法院提起申诉,同年11月,市中区法院决定再审。2006年4月14日作出判决,纠正了该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原告童德云到庭参加诉讼”的说法,并承认童德云未收到一审判决书。

  法院:我们已纠正了错误

  为什么法院会造成如此错误呢?8日,记者来到市中区法院,对于该案在审理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市中区法院副院长易梅告诉记者,“我们已发回重审并纠正了之前的错误。”但对于详情,她表示要通过法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办公室主任以市中区法院有规定为由拒绝了采访。

  代理律师:程序严重错误

  童德云的代理律师表示,法院在第一次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庭在开庭之前必须将传票送达原告、被告,但乐山苏稽法庭并未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他认为如果原告因没有收到传票而不能出庭,法院应将案件作撤诉、延期审判或中止审判处理,而不应该开庭;从开庭到审理结束,原告一直远在千里之外的云南看守所,根本就不具备出庭并亲手签名的条件;而在审理结束后,法院并没有及时向原告送达判决书,因此原告也就无法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最终给被告提供了变卖财产的机会。

  律师还表示,法院出现这样的程序错误在全国很罕见。根据有关规定,因法院审理程序错误而造成原告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属于国家赔偿体系的范围。

  昨日,童德云已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黄桂云记者涂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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