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一贪官归案后退赃款 检举他人犯罪获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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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5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王德华 见习记者齐同兴 通讯员张树彬)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透露,因归案后有立功表现,犯受贿罪的原鄂州大学校长助理汪应元被该院从轻处理: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汪应元,42岁,曾任鄂州大学党委委员、校长助理(副县级)、鄂州高中副校长。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至2003年春节前夕,汪应元在任鄂州高中副校长期间,利用其职
2002年,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洋澜分公司承建鄂州高中部分基建工程,该公司经理为了让汪应元对其多加关照,于当年7月在其车上送给汪应元1张以其妻名义在市信用社存的2万元存款单及“厦新”手机1部,并于2003年春节前夕,送给汪购物卡3000元。 法院认为,汪应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汪应元归案后态度较好,退出全部赃款,且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此外,汪应元能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遂依法从轻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