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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眼看“候鸟式提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0:38 温州都市报

  ◎奚旭初

  话题提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简而言之,即国庆加班前三天拿三薪,后四天拿双薪。(9月30日《北京晨报》)

  除了北京,其它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也都有这样的提醒,如上海的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十一”长假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劳动保障部门的提醒不可谓不及时,然而这样的提醒也让人别有滋味。

  劳动保障部门到底想提醒谁呢?提醒劳动者别忘了拿加班工资?而劳动者碰到的往往是拿不到加班工资的问题,而不是有加班工资却忘了拿;提醒企业别忘了发加班工资?有的企业戚戚于心的是怎样克扣甚至抹掉员工加班工资的问题,而不是忘记发加班工资的问题。看来劳动保障部门的提醒,颇像无的放矢,而且逢节必提醒,亦是年年如此,有议论将此形容为“候鸟式提醒”,年年“燕归来”,从正面看可看出劳动保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而从另一面看,看到的恰是《劳动法》的落空。

  从法条的严格程度上说,我国的劳动法在世界上并不落后,然而为什么一碰到实际问题就变成了“软法律”,连员工最关心的加班工资问题都没解决好?劳动保障部门逢节就提醒,年年都提醒,为什么不提醒一下自己,作为执法部门,让劳动者节日加班拿到加班工资是自己的职责?要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只是逢节就作“候鸟式提醒”,只怕再过十年八年,我们见到的还只是“候鸟式提醒”如期出现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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