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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打架两败俱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0:3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乐清某中学初二学生吴某和高某在课堂上打架,结果两败俱伤。吴某被打成十级伤残,高某赔偿其40多万元。

  原告吴某今年17岁,被告高某19岁,是乐清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04年5月13日下午,吴某与高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后被教师和同学劝解。原告吴某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即昏迷过去,经多方治疗,花去46万多元。此外,原告还花去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1.6万多
元。原告吴某就读的学校乐清市某中学为他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后经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今年3月20日,原告吴某把被告高某以及学校告上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因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在扭打中造成原告吴某伤害,应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因被告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高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中,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扭打行为的发生,是由原告吴某先行动手打被告引起的,因此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高某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处高某赔偿吴某损失的80%。被告乐清某中学在原告与被告高某扭打时,在场的任课教师已经及时予以制止,在原告受伤后又及时进行抢救,已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于原告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陈忠乐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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