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合同有效 贷款须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0:3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丈夫请人冒用妻子名义将共有房产抵押贷款,贷款期间两人离婚,贷款期满却无力偿还。银行遂将市区男子陈某及其前妻赵某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贷款。可赵某称,前夫通过作假获取贷款,此行为与她无关,并且她认为此贷款无效。日前,法院一审判令陈某须返还银行贷款,逾期不还则将房产拍卖偿还贷款。

  2003年9月22日,陈某向广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申请贷款,申请借款金额为15万元,
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请人冒用其妻子赵某名义将其坐落于市区的某房产作抵押担保。2003年11月6日,陈某和赵某私下作出书面约定,上述银行借款由陈某个人偿还。2004年4月,陈某、赵某离婚。

  到了2004年9月借款期限届满,陈某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广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赵某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方面诉称,该借款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合法婚姻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无力偿还,则应该将他们共有、已作为抵押物的房产拍卖偿还贷款。

  被告赵某辩称,其前夫陈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她的名义将共有房产抵押向原告银行贷款,该贷款应该视为无效。赵某认为,该借款是其前夫陈某个人所借,与她无关,她不该为此借款负责。

  法院调查后认为,抵押贷款合同上的抵押物即陈某、赵某共有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载明所有人为被告陈某,则抵押权人原告与具有公示效力的产权所有人陈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没有过错,并已经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法院认为,所有权证书没有记载的赵某在抵押合同上的签字或真或伪、有无签字,均不影响被告陈某凭所有权证书记载为所有人而行使抵押权利,至于被告陈某行使抵押权利是否侵犯他人权益,是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抵押关系的成立。黄云峰璐砝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