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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书证”证明力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1:21 今晚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委托广告公司以夹报方式发布10万份广告,未料,对方却仅派发了1.5万份,为挽回损失,本市某大酒店将该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广告款并予以赔偿。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已为酒店发布了足够数量广告,判令其返还酒店广告款1.87万元。

  2005年年12月29日,本市某大酒店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由
该酒店委托广告公司代理其夹报宣传广告的业务,广告发布规格为A4双面铜版纸,发放方式为夹在报纸中发送,范围为和平区、河西区的报刊亭、写字楼及企事业单位。当时,双方在合同中特别注明,广告公司为酒店发布的广告数量共计10万份,价格共计2.2万元,发布当天由酒店派代表到现场验证,否则不予认可。合同签订后,酒店将广告款交给广告公司,之后双方又重新约定将这10万份广告分两次发放,时间分别为今年1月9日和1月13日。然而,派发广告时,广告公司却没有如约通知酒店派人到场监督,酒店只得自行派人调查,并发现对方只发放了1.5万份夹报广告,其余的8.5万份则不知去向。愤怒之下,酒店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对方返还广告款1.87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广告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并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据此判令广告公司返还广告款,同时驳回了原告酒店的其他诉求。宣判后,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同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广告投递人——本市某单位出具的已投放完10万份广告的书面证明。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广告公司在发布广告时应通知酒店方其派发的地点和时间,以便酒店派人到场监督。但是,广告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已经如约通知了酒店,因此应当认定广告公司违反了合同。 对于广告公司提供的本市某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其为单一书证,没有如派发地点、派发时间等相关材料进行佐证,因此可认定为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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