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书证”证明力不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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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1:21 今晚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委托广告公司以夹报方式发布10万份广告,未料,对方却仅派发了1.5万份,为挽回损失,本市某大酒店将该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广告款并予以赔偿。日前,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已为酒店发布了足够数量广告,判令其返还酒店广告款1.87万元。 2005年年12月29日,本市某大酒店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双方约定,由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广告公司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并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据此判令广告公司返还广告款,同时驳回了原告酒店的其他诉求。宣判后,广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同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广告投递人——本市某单位出具的已投放完10万份广告的书面证明。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广告公司在发布广告时应通知酒店方其派发的地点和时间,以便酒店派人到场监督。但是,广告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已经如约通知了酒店,因此应当认定广告公司违反了合同。 对于广告公司提供的本市某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其为单一书证,没有如派发地点、派发时间等相关材料进行佐证,因此可认定为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