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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一农民工为讨工钱被砍致残(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3:42 内蒙古晨报
包头一农民工为讨工钱被砍致残(附图)

如今的张富只能拄着双拐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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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林昱) 张富一年前还是一个生龙活虎、为生活奔波的健康人,一场突如其来的人祸让他转眼间由一个可以自食其力的壮汉变成了双腿残疾的人。他为了讨回自己打工挣下的1400元血汗钱,被包工头方连砍数刀。经抢救虽然捡回一条命,却落下了终身残疾。

  8月2日,不服法院判决的包头市九原区莎木佳镇的农民张富再次向包头九原区检察
院申请,要求重新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并提出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

  ★起因:克扣工钱讨薪艰难

  张富介绍,2003年4月,包括自己在内的七八个农民工随本村包工头李某去呼市干活,当时双方口头协议工钱按每天40元计算,并包吃饭。时间很快过去了大半年,张富终于盼到工程结束,结清工钱回家过年。然而结账时,包工头李某以种种理由克扣工人工钱,张富每天40元工钱降为每天30元,眼瞅着自己辛苦188天的血汗钱要少拿1000余元,张富傻了眼。

  然而,让他傻眼并为之付出残疾代价的事还在后面。当时正值2003年年底,张富就连被克扣后的4000余元工钱,也并未全部拿到手里。包工头李某以无钱为由不给工钱,由于无钱回家工人滞留呼市,后付给张富800元工钱,对此不满的张富几经奔波,包工头李某给他结账合计2400元钱,余款1600元打了一张欠条了事。

  ★祸起:讨工钱被刀砍残

  张富说:“2004年5月,我要外出打工没有路费,还要给和我同住的86岁的老母亲留点生活费,再说,我知道这工钱拖久了就要不上了,因此我去和李某讨要1600元工钱。李某说‘等一等’,我左等右等耽误了外出打工,我开始追要工钱。可跑了20多趟也是白跑,不仅没要回一分钱,还差点送了命。”

  2004年6月20日,李某23岁的儿子李强(化名)得知父亲前一天由于张富索要债务发生纠纷而被张富殴打,李强为替其父亲泄愤,于当天下午纠集25岁的宋某到莎木佳村一土产门市购置了一把菜刀和一根镰刀把,两人同骑一辆

摩托车找到了正在供销社的张富。二话不说,宋某抢先抡起镰刀把击打了张富前额,被打倒在地的张富头部鲜血直流,这时,李强冲上来手持菜刀连砍张富腿部7刀,又拾起一块石灰砖砸到张富腿上,张富当场失血休克。李强、宋某逃离案发现场。

  经过

医院抢救,张富脱离危险。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同年12月16日,李强、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39万元

  2005年初,张富将包工头李某及其子李强(化名)和宋某告上法庭。张富称:李某拖欠我的工钱不但不给,还对我恶语攻击、肆意侮辱,从而挑起双方争吵、动手,并打电话告诉其儿子李强,指使其儿子对我进行报复,将我双腿刀砍致残。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0万元。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包九原检刑诉(20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强于2004年6月20日下午为替父泄愤,纠集宋某携菜刀、镰刀把等作案工具对张富实施犯罪,被告二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定罪量刑。

  对此,被告二人对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原告人请求过高,无力赔偿。

  被告李某则称他并没有指使儿子李强去打张富,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2月24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被告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计算如上)。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张富医疗费11565.66元、误工费900元等各种费用13925.66元。被告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张富的其它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提起上诉及抗诉

  2005年3月5日,张富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九原检察院抗诉请求追究李某和提供摩托车作案工具的驾驶员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且,一审判决中对二被告的量刑偏低。

  张富认为一审判决中误工费每天按10元计算也明显偏低。他受伤前主要在外干建筑工为生,每天干活的工资为40元钱,受伤后需拄双拐行走,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落得终身残疾。由于生活贫困拿不出钱且要照料为他伤心过度的86岁老母,张富在一审开庭前,并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经向有关专家咨询,他的伤残标准在6级以上,因此,张富除了认为一审判决90天的误工费按10元计算的900元偏低,要求增加至1万元外,还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承担其伤残补助金,具体数额待二审鉴定后确定。

  采访中,张富让记者看他的小腿,说因为无钱看病,现在左腿不由自己控制,右脚不能抬起,且走路无力发软,今年春季去医院进行复查时医生说,腿已萎缩。

  ★二审: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5月12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鉴于一审宣判后,原告人张富不服判决,以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伤残补助金、二次手术治疗费为由提起上诉;被告人李强(化名)、宋某不服,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富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新的证据,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撤销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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