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治安处罚法的“先重后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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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09:03 四川在线 | |||||||||
(先声明:本人对该法了解甚少,更没有仔细读过,就现象随便说说自己的意见。)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出来了一段时间了。本来关心不多,了解更是其少。可在网上转了转了后就发现一个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规定处罚程度时,是把重的处罚放在前面,而把轻的放在后面。——这是一种什么现象???
就现在大家(也是我看到最多的)最关心的一条展开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转引自网上)。对这条条例而言,是不是有些不妥,或者反映(折射)出立法人的某些观点? 为什么把“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款放在前面,要知这是这一条中处罚最严厉的,而把“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放在了后一款?是不是我们国家就真的先看重的,再看轻的;是不是每个人(违法者)都是最严重的,当以醒目的前款来决定他的受罚规格?相较于我国刑法来看,我国刑法都是先轻后重:也就是先把情节较轻的放在前面,再把情节严重的放在后面,提高处罚力度和规格。我不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订者是基于何种考虑,但这至少造成这样几种结果(后果): 一、事实上加重处罚。执法者在执法中,对被抓获人(违法者或嫌疑人)都要先考虑其是严重的,给以其重的处罚。这与前几年交钱了事的处罚是不是有其前后的延续关系?这必然给了执法者执法更大的从重处罚权。 二、所处罚的这种现象在中国已经泛滥成灾,不课以重刑不行。所谓乱世用重典就是这个道理了。 三、辐射开来。执法者在执法中,有一种执法惯性,往往执法处罚中必先考虑先从重,更或有只有从重。而且这种辐射还可以从治安管理处罚中延伸到其它法律法规的执法中。 四、违法者(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试想,如果他(她)是未遂或者情节本来就轻,但基于前述也会遭到从重处罚。这必然失却法律的公平。 不由得又想起去年报道得较多的重庆警方以现场发现的避孕套来确定获卖淫嫖娼一案来。照这样下去,恐怕真的要达到立法目的:威慑、重处到没有这些现象了。 但,这可能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