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上比尔盖茨该怎么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00:15 红网 | |||||||||
作者:廖保平 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出台,5月1日开始执行。该标准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2006年4月24日《工人日报》)
所谓的“从事行业”其实就是个人收入,按照这样的标准,如果中国普通工薪阶层中某人驾车不幸把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撞上了,那会是什么样的情形呢?轻者,比如盖茨身上破了个一厘米的口子,按照盖茨的个人收入来核算赔偿金额,肇事者可能倾家荡产 ;重者,比如盖茨折了一条腿,那么肇事者做牛做马地干五辈子也未必拿得出这笔赔偿金。同样是这个驾车者,如果撞上一个乞丐,而且撞折了一条腿,可能只需要拿出一个车轮的钱就可以解决问题,因为乞丐属“无固定收入”者 。同命不同价,在赔偿金的数额上已经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生命“价钱”换算出来了,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命运截然的区分开来了,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地位标示出来了,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仰视与歧视表现出来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的主要是作为“人”的法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而不只是“人”背后的权势、地位、身份、收入、地域等换算出来的数据平等。山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避免了因地区间的收入差距而引发的不平,看似平等,却在技术上漠视了一个个活生生的生命主体——“人”,形成了对人的区别对待,把有钱人当成人,越有钱越当人看,没有钱或是缺少钱的人,简直不当人看。盖茨被撞掉一根毛可能不如乞丐被撞掉一条命,作为“人”,盖茨与乞丐在法律面前哪有平等可言么? 前段时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要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标准,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 ” 。可是这个指导意见仍有一些平等漏洞,那就是一个来自江苏发达地区某农村的人在安徽某小城市遇交通事故,按照这个赔偿标准未必合理,因为江苏发达地区某农村的生活水准不一定低于安徽某小城市。 我们可以把山东的“标准”理解为对原有歧视标准的突破,是在没有一个新的全国统一标准下的权宜之计。这同时也说明,消除交通故事赔偿上的收入差别、地域差别,与消除因国籍和户籍不同而带来截然不同的差别待遇一样,要摆上重新立法的议事日程。把每个人都当成“人”,竭力维护人的平等和尊严应该成为立法的基本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