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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的“求情”可不是“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8:15 东方网

  今年1月因串谋造市案被判入狱三年半的上海富豪周正毅之妻毛玉萍,24日在香港承认了另外12项串谋诈骗罪。26日,毛玉萍的律师在香港区域法院替其向法官求情,并附上30多封社会各界人士的求情信,其中包括新世界集团主席郑裕彤、影星成龙等知名人士。有人质疑成龙等人的“求情”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因而对这条消息颇感“不爽”。(4月29日《南京晨报》)

  说到“求情”,可能会令人联想到无孔不入的拉关系、打招呼之类的“说情风”,这也正是有人对成龙为“罪犯”“求情”而感到“不爽”的原因。但这种观点未免“恨屋及乌”、有失偏颇。要知道,在香港法律的“语境”下,“求情”只是“要求轻判”,并不见得是个“负面”的词汇。比如,在香港律师的广告里,刑事案件的代理就分为“刑事辩护”、“求情”、“保释”几类,这与内地“求情”的词义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毛玉萍案是在区域法院审理,且其已“认罪”,按规定,将由法官独任审判、免予开庭审理。其程序是:检控官将公诉书存档后,进行公诉提控,经宣读案情摘要,法官定罪,再由被告作背景陈述,再宣告被告过往刑事记录,如有需要,由感化主任(进行家庭感化教育而未羁押之被告,由感化院负责)、劳教中心(羁押劳动)、教导所(羁押、不参加劳动)进行报告(报告被告的表现和认罪悔罪等情况),再由辩方“求情”即请求轻判,最后再量刑判决。可以看出,毛玉萍律师“附上30多封社会各界人士的求情信”的向法官“求情”,本来就是诉讼过程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再者,香港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其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主要有无罪推定、审判独立、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审理、被告人有权辩护和获得法律帮助、法官自由心证、遵循先例、陪审制等项原则和制度。就“审判独立”来说,不仅是指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权的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预,还包括一个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不受包括上级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的干预;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应当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具有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处理法庭审判中的程序事项的权力;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的要求等内容。这样就从制度上决定了法官是不可能视名人的“求情”为“压力”、进而把法律当成“橡皮泥”的。

  在今年1月毛玉萍因“串谋造市及妨碍司法公正”罪名被判刑之前,香港200多位重量级名人曾为毛玉萍“求情”,其刑期得以减轻了半年。4月28日下午,法官参阅其律师提交的多封求情信,包括毛玉萍的20岁儿子、社会贤达、亲友甚至“大榄惩教所”多位囚友,均称赞她乐于助人,热心公益。法官在量刑时以每条控罪四年做判刑起点,因毛认罪减刑至32个月,考虑到毛已判刑三年半,全数加刑未免过重,决定其中的一半跟她上一宗案的刑期同期执行,总刑期58个月。法律与“求情”此时是发生了“冲突”,但冲突的结果却是明明白白地摆在纸面上的。这并不是我们见怪不怪的“潜规则”与“暗箱操作”,而是经过大众的理性讨论的结果。这样看来,认为成龙等人“求情”就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进而感到“不爽”,未免有些“杞人之忧”了。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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