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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瓦森纳协议”的贯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14:56 中国网

  六、欧盟对“瓦森纳协议”的贯彻

  欧盟对“瓦森纳协议”的贯彻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欧盟统一立法,二是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同样采取对常规武器以及两用技术出口制定控制物项清单和确立行为准则的办
法实施。

  (一)控制清单

  1、两用品与技术清单。2000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1334号法令,这是一份涵盖两用技术和军品的清单,对各成员国直接适用, 2003年欧盟理事会149号规定又进一步作了修订。

  1334号法令共8章22条,规定了出口控制的范围,主管部门,控制物项的变更、海关程序,行政合作和控制措施等。规定附有两用品和技术清单(附件一),涉及核材料、技术与设备;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有毒物品”;材料处理;电子;计算机;电信和“信息安全”,传感和激光;导航与电子;船舶;推进系统、航天器及其相关设备等共10大类,其基本内容与瓦森纳协议的清单没有太多大差别。对于不在清单上的项目,如果被认为与核、生、化武器的生产、储存、试验、操作、维护等有关,或接受国正接受武器禁运,也必需取得授权。

  2、通用军品清单。2000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2003年修订,涵盖所有的军械弹药、武器系统、相关设备、以及软件和技术,共22类,其基本内容与瓦森纳协议的军品清单没有多大差别。

  (二)行为准则

  1998年5月,欧盟通过了军品出口的8项标准,作为出口控制所要考虑的因素:(1)接受国尊重欧盟成员国所作的国际承诺,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或欧盟作出的制裁决定、其他不扩散协议以及国际义务;(2)接受国尊重人权的状况,确保转让项目不被用于国内镇压目的;(3)接受国的国内局势,确保出口项目不能加剧紧张或武装冲突;(4)如果接受国可能将转让项目用于侵略或对他国主张领土,则不能发放转让许可;(5)出口项目可能对成员国自己及其友邦或盟国国家安全和领土安全带来的影响;(6)购买国对待国际社会、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以及遵守国际法方面的行为记录;(7)是否存在着购买国将设备转用于其他目的或重新出口的危险;(8)接受国的技术与经济能力及其安全和防务的合理需求,以最低限度占用人力与经济资源。

  此外,行为准则还建立了成员国协商机制,要求当成员国决定拒绝向一个国家发放出口许可时,通告其他各成员国,如果另一成员国准备向被拒绝的国家发放许可,必需与最初的拒绝国进行双边协商,最初拒绝国详细说明拒绝的理由。成员国每年开会,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执行行为准则的年度报告,并在会议上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审议。

  (三)欧盟规定与国内立法

  尽管欧盟具有超国家的性质,欧盟成员国越来越表现出经济与安全政策的趋同性,但是,军品和两用技术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在这方面并不存在共同市场问题,因此欧盟并不直接管理常规武器转让,包括输入和输出。同意或拒绝某项出口,仍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因此,虽然欧盟在出口管制方面的法令已经详尽到可以直接适用的程度,但原则上,欧盟的规定仍需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为国内法。鉴于欧盟各成员国具体情况的差异,在欧盟层面上有两个工作组发挥着政策协调作用。一是常规武器工作组(COARM),负责讨论欧盟内部的武器转让问题;另一个是军备政策工作组(POLARM),负责协调成员国内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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