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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立法在国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16:54 外滩画报

  性骚扰在美国已被看作是性歧视的一种。而在加拿大和法国,性骚扰被提升到“妨碍风化罪”的更高的社会层面。

  贺莉丹/文

  几十年前已经在西方国家轰轰烈烈开展的反对性骚扰活动,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
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关系密切 。

  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涵盖性骚扰行为的法律。如哥斯达黎加、法国、以色列、卢森堡、菲律宾等国家,通过特别 立法的形式对“性骚扰”进行了专门立法。但美国、印度等国家则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系列审理性骚扰案的规则。

  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问题的国家,1964年将性骚扰写入人权法,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将性骚扰定义 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性骚扰定义为“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欢迎 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性骚扰已被看作是性歧视的一种。

  而在加拿大和法国,性骚扰被提升到“妨碍风化罪”的更高的社会层面来看待,但目前的立法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美国对性骚扰案件一般处以高额经济赔偿。日本三菱公司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的分公司因性骚扰事件而遭到300多 名女工的起诉,结果该公司掏出1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才将此事平息;Valmart超级市场的老板因其以淫秽的目光对女雇 员作了冒犯后被法庭处以5000万美元的罚款。

  2000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修改草案,建议15个成员国,对性骚扰制定共同的定性标准。性骚扰案件的被 告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否则将受到惩处。那些对性骚扰视而不见的企业领导人,也将受到惩处。

  2003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对这个指令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对性骚扰的定义是:是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 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

  工作场所因其高发的性骚扰频率,受到了这些国家的重视。如日本规定雇主有防止雇员遭受性骚扰的义务,如果违反 了这一义务就要受到处罚;《瑞典平等法》中除了禁止雇主对其员工进行性骚扰外,还规定雇主有责任调查员工提出的在工作 地点发生的性骚扰案件,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再次发生。

  在美国,相关法律要求大公司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针对性骚扰的制度,包括制定规则,培训制度,投诉受理机构和投诉 程序等。一旦公司发生了性骚扰案件,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没有创造一个公平的无伤害的环境。

  在反对和遏制“性骚扰”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但有很多不具约束力的公约都 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规定,如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把“使青年妇女不受性骚扰”列为主要目 标之一。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要求,所有加入这个宣言的成员国都要在本国范围之内,运用包括法律手段 在内的一切措施去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其中包括性骚扰行为。

  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的169号公约,也在其中的一些条款中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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